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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超限行驶最高可罚3万元

加入日期:2013-10-6 17:28:30

  新华网太原10月6日电(记者梁晓飞)记者日前从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了解到,新修订的《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对服务区管理、路旁摆摊设点和擅自超限行驶等内容做出新规,明确规定无通行凭证按最远距离计费,超限行驶最高可罚3万元。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超限车辆的处罚,新条例规定,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擅自超限行驶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每超过限定标准百分之一(含百分之一)的,处以200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的,加倍处罚,最高不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运输物品的外廓尺寸,超过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内容的,每超过百分之二(含百分之二),处以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近年来,山西高速公路建设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底,山西高速公路已建成5011公里,全省119个县(市、区)中有108个通了高速公路。今年8月,山西高速公路路网布局由此前的“三纵十一横十一环”调整为“三纵十二横十二环”,新增10条高速公路,规划总规模达7258公里。

  过去,高速路边经常有附近村民翻越护栏,或在高速公路两旁摆摊等危险行为,原有条例对此没有明确禁止。新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兜售商品。若违反规定,将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作者:梁晓飞

编辑: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