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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应建立怎样的再融资规则体系

加入日期:2013-10-31 5:18:08

  弹指一挥间,创业板已满4周岁。4年时间里,创业板挂牌公司从最初的28家扩张至目前的355家。为了维护创业板的发展,监管部门亦出台了多方面的规章制度,但唯独再融资制度却一直处于空白。显然,无论是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还是挂牌公司本身的需要,创业板再融资规则体系都应早日推出。

  其实,对于创业板再融资制度,监管部门并不乏表态。如早在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欧阳泽华曾表示“创业板再融资相关办法正在制订”;在今年7月份召开的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上,肖钢主席亦表示要“建立创业板再融资规则体系”。因此,创业板再融资制度的出台是迟早之事,关键在于需要建立什么样的规则体系。

  创业板公司新股发行时普遍存在超募现象,4年过后,诸多公司对于再融资的需求非常急迫。而截至今年6月底,挂牌的355家创业板公司中,只有7家通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融资19.8亿元。毫无疑问,再融资制度的缺失,已影响到创业板公司以及中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立创业板再融资制度,必须考虑到资本市场的现状与创业板公司本身的特点。因此,对创业板公司再融资须设置一定的门槛。比如像包装粉饰业绩上市、存在违规行为、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上市业绩即出现“变脸”等,应该5年内取消其再融资的资格;超募资金未使用完成的应禁止再融资;控股股东减持超过持股50%以上的,也应该取消再融资资格。当然,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创业板公司再融资同样要与现金分红挂钩。

  创业板公司总股本普遍不大,对于资金的需求不像主板公司,小额快速的再融资制度更适合创业板公司,因此,创业板公司再融资时可创新地引入储架发行机制。“一次审核,多次发行”的储架发行机制,既能满足创业板公司的融资需求,也能防止创业板公司此前巨额超募闹剧的频频上演。而且,通过在创业板试点储架发行制度,也有利于今后在主板与中小板的再融资中进一步推广。

  除了储架发行制度外,建议创业板公司再融资时引入优先股制度。统计数据显示,4年来,创业板大小非套现累计高达472亿元,也对投资者信心造成巨大的打击。再融资引入优先股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缓解今后限售股对股价的冲击以及对投资者持股信心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个中的利益输送现象。即使优先股可以转股,其转股也应在5年之后,并且转股之后同样应该设置一定的限售期限。

  上市公司再融资主要有公开发行、定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发行公司债等方式,考虑到创业板公司大小非频繁套现的现实,笔者以为创业板公司再融资应该以配股为主(其中的优先股主要针对大小非发行)。可规定创业板公司所有发起人股东必须全额参与,不得弃配,否则将失去再融资资格。如此,创业板公司大股东的利益就与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了,而其他几种方式都或多或少存在高价“圈钱”的可能,须彻底放弃。

  创业板再融资制度的推出,无形中会涉及多方的利益。但不管怎样,“三高”发行的悲剧不能重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应受到保护,如何平衡其中的利益,无疑考验着监管部门的智慧。

编辑: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