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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全体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及《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龙岩中福木业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的批复》(岩国税函【2012】3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 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近日,经龙岩市新罗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同意对本公司全资孙公司龙岩中福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岩中福)在2013年1-7月销售的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的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返还龙岩中福在该期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2013年10月17日,龙岩中福收到该笔增值税退税款4,107,050.92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该笔退税款于收到时确认为龙岩中福的当期营业外收入,将对本公司2013年第四季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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