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陈康亮)日前,中国证监会在京召开“首次公开发行(IPO)在审企业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会议”,对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做出动员和部署。
中国证监会网站9日发布了上述信息。会议要求,各保荐机构、会计师应在2013年3月31日之前将自查工作报告报送证监会。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查报告的,应向证监会提出中止审查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自查报告,又未及时提出中止申请的,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对有关申请给予终止审查。在对创业板公司自查时,若创业板首发公司2012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下滑,导致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应尽快撤回发行上市申请。
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会上指出,开展此次专项检查,旨在切实进一步深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改革精神,完善和落实信息披露责任追究机制,督促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此外,会议强调,此次专项检查并不改变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的责任体系,发行人仍然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各派出机构会后应以适当方式将此次会议精神尽快传达给发行人,以便中介机构开展自查工作。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中介机构在自查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后,应及时向发行监管部门及辖区证监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