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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方编码规范》全文)

加入日期:2013-1-7 19:52:33

  证监会网站7日消息,1月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方编码规范》促进市场规范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方编码规范》全文】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信诚基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工商银行(4.23,0.01,0.24%)、中国银行(2.95,-0.01,-0.34%)、中国银河证券、中信证券(13.26,0.00,0.00%)、华夏基金[微博]、华安基金[微博]、嘉实基金、工银瑞信[微博]基金、南方基金、博时基金[微博]、北京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磊、刘万方、程立、陈逸辛、张帆、张喆、邵求明、潘振江、郑斌祥、吴韶平、郭静、何晓雷、吴钦文、连煜伟、唐强、查韩锋、吴垠、张金锋、赵良、彭鑫、连省、姚颉、古和鹏、陈磊、王铁牛。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方编码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金参与方编码的编码标准和分配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机构的数据交换和身份识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714-1997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基金托管人 fundcustodian

  基金托管人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3.2

  基金销售机构 fund distributor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3.3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fundtransfer agent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是指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办理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业务。

  3.4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

  fund trading payment agent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

  3.5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

  fund trading supervision agent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是指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流转过程中,对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开立、使用销售账户的行为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承担监督职责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 编码规则

  基金参与方的编码规则如下:

  a) 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参与方,采用2位字符编码,字符可为数字或英文字母,英文字母区分大小写。

  b) 其他基金参与方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作为参与方编码。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按GB/T11714-1997执行。

  5 注册管理机构

  基金参与方编码由证券期货业标准化组织授权的编码与标准服务机构统一分配和管理。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机构为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编辑: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