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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今年自律监察四方面发力

加入日期:2013-1-29 2:58:54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2013年度证券业协会将从四方面重点入手进行自律监察工作,包括继续加强自律监察基础制度建设、加强自律监察工作专题研究、引导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开展自律监察案件审理工作。

  据证券业协会副会长陈自强介绍,作为最基本的三个制度,自律监察三规则搭建起来的仅是协会自律监察体系的大体框架,具体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还需做大量基础工作。首先要界定协会自律惩戒的依据范围。今年,协会将细化研究各类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协会自律规则在自律监察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适用性,确定各类自律规则的惩戒效力,明确自律惩戒的依据范围。然后需梳理现有自律规则及授权规定,完善违规行为惩戒措施体系。协会现行有效的自律规则绝大部分颁发于自律监察三规则之前,因此存在过于笼统、违规行为与惩戒措施无对应关系、惩戒措施名称或性质与自律监察一法两则规定不一致等问题,势必影响自律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三要审定自律监察配套文书格式范本,制定《自律监察工作手册》。最后要完成《审理委员会、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制定工作。

  据悉,协会自律监察制度刚刚建立,尚有许多适用原则、制度建设性工作需要研究、完善。除处理自律监察案件外,自律委员会还将针对当前制度规定欠缺、对自律监察案件处理有重要指导意义的问题开展研究,提出指导意见,使制度不断完善。比如,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的一般性适用原则和条件、现有特别程序的启动条件、案件移交司法部门、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关的原则、标准、条件、自律监察程序各环节相关人员应当回避的条件等问题在规则中都不够详尽,也不可能详尽,需要进一步研究执行指导意见,作为协会开展相关工作的依据。从长远来看,自律监察工作还可就自律监察案件裁量原则、自律监察典型案例总结等建立长期研究机制,完善自律监察案件处理机制。

  陈自强告诉证券时报记者,作为自律组织,协会自律惩戒措施的效力是有限的,自律惩戒与诚信记录挂钩可以有效地提高自律惩戒措施的惩戒作用。证监会在去年8月份正式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次把诚信监督管理上升到法规的高度,将协会自律惩戒措施纳入证监会诚信信息范围。该办法将协会自律监察工作与诚信工作紧紧绑在一起。协会对诚信建设工作一直十分重视,早在2003年就建立了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在2003年和2005年分别颁发了《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诚信信息管理制度,记录了来自证券业协会和证监会、交易所等单位处罚和奖励从业人员、会员单位的各类信息。协会诚信信息系统在推动全行业诚信建设中已发挥了积极作用。2010年至今,协会接待、受理证监会各部门及公安机关对从业人员注册信息的相关查询94次,其中书面回函55次,查询信息涉及的从业人员有858人。为更好贯彻落实《诚信监管办法》,去年9月,协会启动了对《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合并修订工作,对诚信信息的内容、采集途径、使用方法等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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