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IPO时业绩“变脸”未及时披露证监会对相关主体采取监管措施_热点关注_顶尖财经网
  您的位置:首页 >> 热点关注 >> 文章正文

两公司IPO时业绩“变脸”未及时披露证监会对相关主体采取监管措施

加入日期:2013-1-25 3:55:52

  本报北京1月24日电(记者许志峰)中国证监会近日对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相关主体的责任进行了核查,并采取了相应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隆基股份(601012,股吧)于2012年4月10日刊登招股说明书,4月11日上市。上市后的一季报显示,隆基股份2012年一季度净利润同比下降90.59%。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在提交会后重大事项时未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发行人亦未在招股过程中作相应补充公告。

  康达新材(002669,股吧)于2012年3月30日刊登招股说明书,4月13日刊登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显示,康达新材2012年一季度的营业利润同比下降39.27%。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在提交会后重大事项时未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发行人亦未在招股过程中作相应补充公告。

  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对隆基股份康达新材分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两家公司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光大证券(601788,股吧)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隆基股份的保荐代表人王延翔、曲文波采取了12个月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对康达新材的保荐代表人张曙华、王苏华采取了3个月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变化等都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影响,业绩波动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凡是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都需要充分、及时地披露。此次处理的隆基股份自2011年下半年起,受行业因素等影响,经营业绩与2011年上半年相比已出现大幅下滑,2012年业绩表现延续了这一状况,自2011年7月发审委通过后,发行人发行上市过程中,未向投资者充分提示这些客观事实和风险因素,保荐机构也未督促其充分及时披露信息。

  这位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依法严格查处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编辑: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