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新材(002669,股吧)于2013年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 7号),《关于对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全文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刊登招股说明书,2012年4月13日刊登上市公告书并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了2012年1至3月营业利润同比下降39.27%的情况,你公司对刊登招股说明书前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的事项,未向我会书面说明,也未在招股过程中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