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公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重要也是最引人关注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强制报废问题,除了几种因安全、污染等需要强制报废的情况外,由原来的最长15年期限,变成了最多60万公里的行驶里程上限。虽然对私家车不再设置使用年限限制,但国家会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在国外的街头,经常能够看到时代气息浓厚的各种老爷车,在马路上快乐驰骋;而在我们这里,自由拥有一辆属于自己的老爷车,过去并不是车主能够自己说了算的。无论你多么倍加爱惜,也无论车况其实如何好,到了规定年限就得强制报废,你的车也就不是你的了。因为规定本身不合理,实际落实中常会走样,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腐败行为。管理部门把报废车卖给他人以牟利,或者自己开着别人交来报废的车招摇过市之类的事情,早已屡见不鲜。
2006年,商务部就《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首次取消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限制,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变化。虽然直到七年之后,该规定才得以公布实施,但是,从所有机动车达到一定年限一律强制报废,到仅对营运车辆实施规定年限强制报废,而对非营运个人车辆不再设使用年限限制,无疑仍是一种进步。有人担心,这会否让交通更不安全呢,会否让环境污染更厉害呢?事实上,当初的强制报废规定,表面上也是基于类似的解释,只不过,本质上主要是为了推动汽车业的发展。
殊不知,车辆达到使用年限与车辆破旧不堪不能使用并不是一个概念,相信车主的理性不会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而且越到后来养护成本越高;政府部门完全可以通过安全检验和尾气排放等进行公平合理的限制,只要车辆检验合格就可以上路,根本无需强制报废。最重要的是,汽车作为耐用消费品,占有较重的家庭财产份额,私人对于自有汽车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等权利,必须得到保障。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强制报废家庭私人汽车,显然与此相悖。
这个意义上,取消对私人家用车辆的强制报废,其实是遵循《物权法》所必须。私人家用汽车是纯粹的私人财产,政府部门没有权力随意要求其强制报废,公众自由拥有老爷车的权利必须得到保护。值得一提的是,新规虽然取消了针对私人家用汽车的使用年限限制,但同时又新增了60万公里的行驶里程上限。换言之,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的私人家用汽车,无论其车检能否通过,都将不再允许上路行驶。这其实仍是对私人汽车使用权的行政限制,而且,引导报废会否在利益的驱动下变味为本质上的强制报废,也是很难说得准的,需要提前预防和规范。
说白了,旧有的 “15年强制报废”的规定,其实是一种管理的懒政。“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尊重私产应该成为一种行政习惯。对私人占有、使用和处置私人物权的限制,应该越少越好;在安全、公正的前提下,让更多的老爷车可以自由地在马路上驰骋,这是公权对私权应有的尊重和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