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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听证程序细则》昨发布

加入日期:2013-1-15 5:31:41

  纪律处分外部听证委员由九人组成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听证程序细则》昨日发布,并即日起开始实施。

  深交所拟对中小企业板或者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 “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细则组织听证。

  纪律处分委员会履行深交所纪律处分的听证职责,以纪律处分听证会(以下简称“听证会”)的形式组织听证。

  听证委员由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担任。每次听证会的听证委员为五名,其中一名为听证召集人,听证召集人由纪律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指定的委员担任。纪律处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所外专家担任听证委员。所外专家作为听证委员参加听证时,与所内委员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听证委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细则规定了听证委员应当申请回避的三种情形:(一)本人担任案件当事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与前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为持有案件当事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持有案件当事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出现以下四种情况,听证可以延期举行:(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二)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参加听证,向本所提交延期申请并获得同意的;(三)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对听证委员申请回避,本所认为理由正当的;(四)深交所认为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当事人一方参加听证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听证程序细则》,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聘任以下九人为深交所纪律处分外部听证委员:

  张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部巡视员)、李庆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副主任)、滕必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副主任)、熊国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局长)、陈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副局长)、蔡建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副局长)、卢文道(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总监)、孔雨泉(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莉(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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