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前微博“谣言”恶意狙杀中信证券(600030)的事件,证监会于9月3日披露了关于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3名自然人初步调查结果,并提出“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特别是在《证监会依法严肃查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公示的最后一段阐述,尤为振奋人心,“目前,证监会仍在对上述关联情况进行调查,如果发现存在利用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将一并严肃处理,对涉嫌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或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希望潜在的违法者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也希望广大的投资者关注公司及有关方面依法依规披露的信息,不要信谣造谣,不要上当受骗,如果发现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请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方面举报,共同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共同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从监管部门针对此次中信证券暴跌事件的调查结果来看,并非如先前市场普遍预计的那样是一起恶意做空事件,涉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3名自然人都未从中获利。由此来看,监管部门此次将处罚的板子高高举起,目的是未雨绸缪,预先将通过虚假信息传播做空股价的可能扼杀在摇篮里。
笔者虽然一直主张在A股打开做空渠道,甚至可以考虑继续扩大转融券的标的范围,但是却绝不主张纵容通过虚假信息传播的做空模式。在正常、健康的市场环境下,做空模式将有利于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平抑股票的过高估值,最终实现倡导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目标。一旦通过虚假信息传播的做空模式在市场中繁衍生息乃至壮大发展,只会进一步加大市场交易的不公平性,置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于更加危险、尴尬的境地。
试想在美国名声大噪的浑水公司,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成就,依靠的就是其分析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依赖专业分析手段和真实调查,发现了众多中概股涉嫌财务舞弊的“铁证”,其中不乏有最终退市、被司法部门起诉的“辉煌案例”。假如这家机构仅仅是通过内容虚假的分析报告混日子,还可能成长成为一个令不法上市公司闻风丧胆的独立调查机构吗?如果那样的话,他只会被上市公司所不齿,甚至自己反成司法部门起诉的对象,同时即便这样的机构以后能够拿出实打实的分析报告,恐怕也已经没人相信了。
因此,A股需要健康的做空氛围、需要浑水,但绝不需要“搅混水”的。此次证监会的公示已经向市场传达了这样一种态度,以及持续加强监管的决心。
然而,在这之外还有一个问题也是需要解决的,就是既然监管部门无法容忍通过散播信息恶意做空,那么针对通过散播虚假信息恶意抬高股价的行为,是否也应当加强监管呢?如果说仅是针对造成股价莫名下跌事件予以监管,而放任股票的恶意炒作,那么是否有失偏颇?是否将造成更大的不公平?
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相比虚假信息导致股价下跌的案例,通过虚假研报内容、虚假信息传播导致股票被爆炒的案例要多得多,可以说是层出不穷,甚至每天我们都可能发现这样的例子。
最典型的莫过于中国宝安(000009)石墨烯风波,最终也被证实是子虚乌有的,而针对“虚假信息传播”过程中的相关主体,处罚又在哪里?再如关于上市公司涉矿的传言,并导致股价大幅上涨、但最终也被证实是虚假的案例,典型者为2011年网上传言“即将公告定向增发购买两家公司稀土矿、萤石矿保有储量达3700万吨的股权,价值600亿,公司中报预增长750%至800%”传闻的英特集团(000411),在相关上市公司澄清了之后股价也是大幅下跌,投资者深受其害,这种情况岂不是与中信证券事件如出一辙?只不过方向相反而已,而对这些在互联网上传播此类信息的违法者,处罚又在哪里?
由此来看,针对中信证券事件的调查,仅仅是拉开了针对通过虚假信息传播恶意操纵股价处罚的第一步,而在这一过程中,监管部门不偏不倚、同等对待恶意做多做空的违法行为的态度,也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