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春莲
楚天高速9月4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交投公司”)不能如期履行对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承诺。
实际上,在2009年楚天高速原大股东就做出了这一承诺,如今,这一承诺不光过期未完成,又被推迟了两年。
注资承诺又推迟两年
2009年9月4日,楚天高速原控股股东湖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湖北交投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路集团”)承诺,在2-3年内,取得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支持,向公司注入优质公路资产项目。
但事隔两年后,楚天高速的控股股东发生了变更。
2011年4月23日,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交投公司”)在受让高路集团持有的楚天高速股权时已公开承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新股东上任已经一年有余,承诺注入资产的期限已过。
对此,楚天高速解释说,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省级部分交通资产划转实施方案的通知》,控股股东资产状况于2011年10月发生重大变化,相关过户变更手续尚在完善之中。
此外,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在专项治理活动期间,暂停受理收费公路资产上市审批事项。因此,在承诺期内,控股股东相关承诺无法如期兑现。
楚天高速称,针对上述情况,省交投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动向,继续研究履行承诺、注入资产的途径和方法,在未来24个月内履行上述承诺。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治理是从去年6月20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期间暂停审批收费公路资产上市融资和境外企业收购国有收费公路资产。
有不愿意署名的分析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从时间上来说,这项治理应该是结束了。公司还以此作为未完成注资的理由似乎有些牵强。
《证券日报》记者多次拨打楚天高速董秘张晴的手机,均无人接听。
中小股东可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交通运输部暂停受理收费公路资产上市审批事项,今年以来已经有多家上市公司因此而无法完成资产注入。
2012年3月16日,龙江集团收到控股股东龙高集团题为《关于未能及时履行公开承诺的说明》的来函,称其在龙江交通IPO时承诺的注入高速公路资产因故无法如期完成。
此外,吉林高速大股东的注资承诺也没有如期兑现。
在诸多大股东未如期完成承诺的事例中,理由更是五花八门。
有的上市公司大股东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所做的承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有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做出承诺之际,就抱着不想履行或者边做边看的心态;更有甚者,有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做承诺的同时借机炒作股价。
据不完全统计,在股改过程中,近70家公司在股改方案中提出资产注入的特别承诺,其中,20余家公司对注入进行了时间表安排。但截至目前,近半数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
尽管如楚天高速等公司的资产注入未按时完成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不需要对中小股东负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表示:“大股东做出承诺之后,就与承诺对象形成了契约关系,如果不兑现,就是违约,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中小股东和上市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大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层已经开始出重拳治理大股东承诺未兑现问题。2010年5月,证监会广东证监局下发《关于要求切实履行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函》,督促ST方源大股东履行股改承诺。去年年底,外运发展因控股股东未履行股改注资承诺成为沪深首家被责令整改的上市公司。
专家认为,大股东做出承诺之后,就与承诺对象形成了契约关系,如果不兑现,就是违约,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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