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公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十二五”金融业改革的具体量化目标值,其中之一是:“十二五”时期,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保持在5%左右,社会融资规模保持适度增长。
我们认为,5%目标值的提出,对于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它既意味着金融服务业将正式成长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迎来难得的历史性发展机遇,又说明这是一个适度目标,预示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增速将略高于GDP增速,却又与其基本匹配。
众所周知,金融业增加值是指金融业的全部基层单位一定时期内新创造出来的价值之和。如果按照核算国民经济的方法之一———收入法计算的话,金融业增加值是金融从业人员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以及金融机构营业盈余等项目的总和。金融业增加值比重则是金融业的相对规模,反映了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金融业发育程度。
那么,此次规划提出了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5%左右,究竟有什么特别意味呢?按照国际通行看法,支柱产业占GDP的比重需达到5%。比如年初公布的文化产业“十二五”规划中,就明确提出了到2015年,我国文化产业将成长为支柱性产业的目标,就是按照占GDP比重达到5%的目标测算的。尽管此次金融业规划没有明确支柱产业的提法,但其意味可见。
国际经验表明,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呈缓慢增长态势。美国上世纪50年代、80年代、本世纪前10年平均为3.22%、5.59%、8.01%,日本上世纪80年代、本世纪前10年平均为5.79%、6.53%。从我国看,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在上世纪90年代和本世纪前10年平均分别为4.46%、4.42%。对比这两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中国金融业规模与美国、日本的差距。
其实,最近十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推进,金融服务业已经成为部分经济发达省市的支柱产业,对这些地区的经济作出了巨大贡献。比如金融总部云集的北京,2011年全市金融业实现增加值2055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2.8%,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7.1%,高于紧随其后的文化创意产业,成为北京的第一支柱产业。致力于成长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上海,2011年更是实现金融业增加值2240亿元,较2010年增长8.2%。西部重镇重庆,2011年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例达到7%,今年上半年这一数字已经增长至10.6%。
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是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过去几年,国家已经数次出台相关文件,促进其大力发展。就在最近一次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还研究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问题,提出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深化改革开放,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业的发展自然备受关注。
实际上,不少地方政府已经雄心勃勃的提出了未来几年金融服务业发展规划,力图打造为当地支柱产业,目标直指区域金融中心。比如金融大省广东在相关金融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到2015年金融业要发展成广东省支柱产业,金融业增加值占广东省GDP比重的8%以上,到2020年要达到10%以上。天津则计划金融业的增加值将由2010年的561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1800亿元,占实际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从2010年的6.3%提高到2015年的9%,积极争取建立区域性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中心、融资租赁产业集聚中心、金融要素市场中心、人民币结算中心和标志性金融服务区。成都、安徽等多个省会城市也不甘示弱,均提出希望打造区域金融中心。
面对全国各地对金融业的高度热情,我们在欣喜之余,也要留一份清醒。本次金融业规划提出5%的目标,在给金融业带来历史性发展机遇的同时,其实还有进一步的含义,那就是它并非一个高速增长的目标,而是一个适度的增速。
按照本世纪前10年金融业增加值占比4.42%的平均值看,“十二五”时期5%左右的比重,虽然意味着金融业增加值的增速会高于GDP增速,但不会过高。也就是说,金融业的发展不应该是“大干快上”式的扩张,而是立足于实体经济,增速稍快,但与实体经济发展基本相匹配的一种增长局面。简而言之,即可谓又好又快,稳中求进。
从未来看,金融业要实现5%的目标,实现适度增长,要做的事情很多。2万余字的《规划》有详尽表述,我们择其要而述之。首先,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坚决抑制社会资本脱实向虚、以钱炒钱,防止出现产业空心化现象。其次,要坚持按照市场化方向推进金融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改革,完善金融运行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并进一步明确政府作用的领域和边界,减少政府对微观金融活动的干预。第三,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制和增资扩股,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此外,要坚持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永恒主题,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加强金融监管能力建设,有效防范经济与金融风险相互作用,金融与财政风险相互传递,外部风险向境内转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