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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东西部地区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

加入日期:2012-9-24 16:13:36

关于继续开展东西部地区医院省际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管发〔2012〕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各军兵种联(后)勤部卫生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总后勤部直属卫生单位: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2009年9月以来,东部9省(市)组织辖区三级医院对口支援西部8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县级医院,军队医院继续支援西部地区县级医院,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要求,“十二五”期间继续开展东西部地区医院省际对口支援工作(以下简称东西部对口支援)。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组织开展东西部对口支援

  根据三年来东西部对口支援开展情况和有关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医院的意见,决定按照《关于东西部地区医院省际对口支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93号),继续安排东部9省(市)对口支援西部8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即:

  北京市支援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支援甘肃省,辽宁省支援青海省,上海市支援云南省,江苏省支援陕西省,浙江省支援贵州省,福建省支援宁夏回族自治区,山东省支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东省支援广西壮族自治区。

  援藏、援疆工作和军队医院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县级医院工作按照现有政策和安排组织实施。

  二、明确东西部对口支援的工作任务

  (一)东西部对口支援是一项长期任务。对口支援省份的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和对口支援医院要协商制订对口支援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卫生部关于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要求,明确总体目标和不同阶段的重点工作任务,提高对口支援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西部省(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自身努力和东部省(市)的支援,争取人口30万以上的县至少有一所医院整体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标准,已经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标准的,要继续加强受援医院能力建设,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的工作目标。

  (二)支援医院要帮扶受援医院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县级医院能力建设。双方要协商确定人才培养、技术引进、专科建设的具体内容和进度节点。要把提升管理水平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受援医院要从支援医院选请有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担任院长、副院长或科主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三)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要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支援医院要通过接收受援医院人员挂职、参观培训等形式,帮助受援医院相关人员更新观念,开拓视野,提高工作能力。结合实施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等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5年内受援医院所有领导班子成员、50%以上的业务技术骨干要到支援医院挂职、进修培训或考察学习,重点提升县级医院医务人员的临床专科技术水平。

  (四)支援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要注重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不断提高中医临床疗效和中医药服务能力。

  三、完善东西部对口支援的工作制度

  (一)对口支援省份的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在调研考察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十二五”期间省际对口支援协议。要在对既往对口支援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基础上,研究确定新一轮医院间对口支援与协作关系。

  (二)支援医院与受援医院要在对口支援省份协议的框架内,签订对口支援协议,明确“十二五”期间目标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要建立医院院长、对应职能部门和科室的定期沟通协商制度和重大事项协调机制。

  (三)建立东西部对口支援信息报送制度。卫生部建立东西部地区医院省际对口支援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情况。请各相关省份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和医院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四、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一)派驻医务人员在西部省(区)县级医院工作的时间,作为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工作的时间进行累计。工作满3个月者,可视为全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

  (二)东西部省份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共同负责东西部对口支援的组织实施工作。东西部对口支援情况分别纳入相应省份对口支援工作整体进行组织和评价。相关工作要作为医院领导班子考核、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派驻医务人员要自觉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受援医院的管理。在其支援工作结束时,由受援医院出具书面考核意见,按有关规定审核后纳入医师个人档案。对工作成绩突出者,支援医院应当在进修学习、岗位聘用、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

  2012年9月17日来源卫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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