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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账户凭空多出90万 储户被判退还钱款

加入日期:2012-9-19 15:30:21

  【《财经》综合报道】

  据北京晨报报道,用网银转账时,银行多转给了林某将近90万元,在意外之财面前,林某选择和外祖母、岳母串通转账,想要侵占这笔巨款。最终,法院判决三人返还取得的不当得利及利息。

  林某曾在工商银行黄花岗支行开设一银行账户并申请开设网上银行功能。林某后通过该账户网上银行向其外祖母秦某的账户转账90万元,由于工行黄花岗支行系统的错误操作,导致90万元被重复划入秦某账户,一共划入180万元。林某得知银行多向秦某账户汇入90万元后,为转移这些财产,立即将秦某卡上的所有存款共约300余万元,转入自己岳母白某的银行账户中。

  银行遭受损失后,由于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员忠诚保险并附加银行雇员过失责任保险,因此获得保险金899758.32元,保险公司随即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将林某、秦某及白某诉至东城法院。

  庭审中,林某对事实矢口否认,辩称90万元并没有汇入自己的卡上,外祖母秦某的银行卡也并不是他使用的,此案与他无关。秦某认可在转账过程中自己多收到了90万元,但认为此事已超过诉讼时效,银行已无权主张权利。而岳母白某是300万元最后的所得人,白某也辩称她亦不是受益人,并且向法院提供一张收据,称已将300余万元以现金的方式偿还给了秦某。

  虽然三方各执一词,但疑点百出。根据法院调取的监控录像反映,林某是在秦某账户出现异常后实际进行转账、取款、存款的人,秦某的银行账户由林某控制和使用。这一证据推翻了林某之前的虚假陈述。在被拆穿之后,林某又谎称是受秦某委托而代其办理转账、取款的。

  法官认为,即使林某是受秦某委托,但其明知秦某转移资产的行为属于侵占却仍进行代理活动,因此应负连带责任。对于秦某“银行已过诉讼时效”的辩称,经法院审理亦不属实,且涉案90万元最终从白某在民生银行羊城支行的账户中被提现取走。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终,东城法院判决三人返还取得的不当得利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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