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建业
在当前两市多家上市公司破净或接近破净的情况下,日前监管层表态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票,该举措对市场信心有着明显的提振作用。不过,由于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涉及的程序及审批流程较为复杂,下一步还应出台相应政策采取相关措施,简化上市公司回购的程序,以提升上市公司回购意愿。
为推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方积极回购或增持股份,出台简化流程的政策早有先例。在A股上一波出现崩溃式下跌的2008年9月,证监会宣布对持股30%以上大股东每年2%的自由增持,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从原来的行为实施前审批调整为行为实施后审批。程序简单化使得大股东增持意愿增强。今年3月,证监会再次修改相关规定,取消了实施后审批环节,同时将自由增持股份的锁定期由12个月缩减为6个月,以进一步鼓励大股东增持。
此前的政策对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股票具有一定推动作用,但在回购上的政策力度仍显不足。据《公司法》规定,在非资本运作情况下,上市公司仅能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和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两种理由来回购股份。前一种方式是回购后注销股票,即传统意义上的回购;后一种方式属于授予限制性股票方式的股权激励,也属于回购的一种。
目前上述两类回购由两部不同的法规管理。2005年颁布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负责管理第一类股票回购。据该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而据《公司法》,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至少需提前15天发出。
而股东大会通过后,上市公司还需向证监会报送回购股份备案材料,证监会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回购方案。如此算来,上市公司从提出回购计划到真正实施回购,少说也要一个月的时间。
以股权激励名义实施的回购则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约束。该管理办法规定,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由此可见,股权激励的备案期比回购注销股份还要长一倍。
因此,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回购,都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和大量的精力。而且以股权激励形式实施的回购,所需时间还要长于回购注销,这将打击上市公司实施回购的积极性。如果要达到鼓励上市公司回购的目的,简化回购的审批程序是重要步骤。
当然,由于实施主体不同,大股东增持与上市公司回购牵涉的利益方也不同。上市公司实施回购,牵涉到全体股东的利益,需要股东大会许可无可厚非,但与回购有关的审批及备案程序应还有简化的空间,出台相关政策实属当务之急。
作者:建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