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交所负责人近日表示,当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无法满足甚至损害股东利益时,交易所有责任、有必要出台相关指引,引导、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建立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决策机制和政策。这番话被媒体称作上交所对“强制分红”质疑的回应。
根据《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穴征求意见稿?雪》,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多个事项,包括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消息一出,“强制分红”的质疑再起。有人认为,交易所无权介入上市公司分红,缺乏法律法规的依据。更有的举例微软、苹果等国外公司长期不分红,认为分红因公司而异,并非分红越多就越负责任。
利润分配属于上市公司自主决策的事项,是否分红以及如何分红取决于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定。监管部门无法越权决定上市公司具体如何分红,其职责在于督促与推进上市公司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完善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其实,上海证交所的做法,并未逾越引导、鼓励及督促的界限。对分红不给力的“铁公鸡”提出更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对分红方案没有发言权。既然上市公司盈利后不打算高分红,那么,要求其对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说清楚,这样做谈不上“强制分红”,而是充分体现“三公”原则。
此次《分红指引》的另一个特点,是把现金分红与再融资“捆绑”,高分红且红利收益率高的公司可走“绿色通道”。其中,高分红是指当年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之比不低于50%。这看似“强制分红”的又一举措,实质上只是鼓励性质,达不到“绿色通道”标准的公司不等于没有再融资资格。按现行规定,股权再融资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这两条规定看似设立了再融资门槛,却难以消除“一边分红,一边圈钱”的市场担忧。在中小投资者看来,《分红指引》对现金分红与再融资的“捆绑”不是过紧,只是力度有所提高。更何况不少上市公司采取定向增发,而定向增发不受到现金分红规定的约束。
证监会与证交所推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举措,都不存在“越权”之嫌。特别需要看到的是,这些措施的出台是在国内证券市场不规范的背景下。而且,市场上对强制分红的呼声不断增强。中国消费者保护协会一位副会长日前在某论坛上表示,他过去认为是否分红及分红多少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但现在修改这种观点。原因在于,如果上市公司是理性的,公司治理没问题,可以由股东大会说了算,但国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内部控制人说了算,中小股东不能说了算,就应该引进强制分红的制度。
A股上市公司的总体现金分红水平不高,融资圈钱金额远大于现金分红,如果不改变这种状况,中小股东很难得到应有回报,市场投资行为难以成熟。如果分红提高指望投资行为的自身成熟及公司治理的自身完善,而不是监管部门与交易所引导、鼓励及督促,中小股东利益的体现更加路漫漫。事实上,国外市场对分红不是没有干预,有的甚至与退市条件进行挂钩。现金分红既是市场成熟的标志,也是股市投资的基石,引导、鼓励与督促现金分红的做法没有错,不该对其硬套“强制分红”的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