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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管大放松 多项业务限制拟取消 券商股迎利好

加入日期:2012-8-23 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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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券商资管大放松 多项业务限制拟取消
  券商资管新政出台:多项创新紧贴市场脉搏
  券商资管试行办法征求意见 券商股迎利好
  证监会松绑 券商做大资管业务可期
  行业遭遇寒流 中小券商如何突围
  券商研究所自负盈亏有难度
  券商类上市公司指标龙虎榜

  券商资管大放松 多项业务限制拟取消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修订稿及部分配套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改为备案制
  取消双10%限制豁免指数化
  集合关联交易限制
  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
  间有条件转让
  放宽券商自有资金参与退出集
  合计划的规定
  允许资管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删除有关强制清盘的规定
  22日晚,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试行办法》)及部分配套实施细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试行办法》取消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行政审批并改为备案管理,同时对业务规范要求等进行了适当调整,并进一步充实了监管要求。
  同时,证监会还公布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集合细则》)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定向细则》),对相关配套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
  放松业务管制
  为适应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试行办法》取消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行政审批并改为备案管理。证监会并将配套制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指引》,厘清集合计划备案管理相关要求。
  《试行办法》拟取消和放宽对券商资管业务的多项限制。
  一是取消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及3%关联交易投资限制,明确被动超标调整机制。
  双10%限制是指,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双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二是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并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
  三是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
  四是适度放宽了券商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的规定。
  五是取消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的限制。六是调整了关联证券的范围,明确资产托管机构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不属于关联证券。
  在监管要求方面,《试行办法》提高了资产管理业务透明度,充实了集合计划估值的监管要求及对投资主办人的监管,还适度放开了证券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遭受调查时暂不予受理其资管计划设立申请的有关规定。
  放宽多项运作细节
  证监会还对《集合细则》与《定向细则》进行了修改,放宽了关于集合计划与定向计划的多项运作细节。
  两项细则明确放宽了券商资管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主要面向中小客户的一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增加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对于面向高端客户的限额特定资管计划,允许其投资商品期货、利率远期、互换,以及证券公司专项资管计划、银行理财计划、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
  对于定向资产管理,则允许由客户和券商自愿协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并允许券商资管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允许将资产管理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同时,《集合细则》明确了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监管安排,将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由1亿元调整为3000万元,取消了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双10%投资比例限制,并适当扩大了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两项相关细则还调整了券商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比例,删除了有关强制清盘的规定,并放开了同一客户只能委托一家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的限制。(.上.证)


  券商资管新政出台:多项创新紧贴市场脉搏
  [ 新规征求意见稿在券商资管业务的投资范围、投资行为等方面也取消了诸多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阻碍行业创新的内容,为产品创新预留了充足的空间 ]
  券商资管业务即将踏入一个全面放松管制和鼓励创新的时代。
  昨天,证监会发布了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及其配套细则的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券商资管业务从审批制改为事前备案;同时,针对不同风险层级和客户群的资管产品,相应放开投资范围,其中定向资管业务将允许客户和证券公司自愿协商,以合同约定投资范围。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曾在今年5月的券商创新大会上提交讨论。一位券业人士对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针对行业的具体问题对症下药,务实与前瞻相结合,把握原则的同时不失灵活性,将极大地解放券商资管业务的生产力。
  全面放松管制
  现行的券商资管办法发布于2003年,2004年正式实施。彼时正值熊市谷底,证券行业面临系统性风险全面爆发的险境,而证监会主导的券商综合治理也刚刚开始落实。在这一背景下,该办法在开创券商合规资管业务的同时,也体现了严格监管的思路。
  与8年多以前相比,当前证券行业整体面貌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行业的规范性和抗风险能力显著提升,当时的不少规定已经不符合市场新的形势的需要。
  与公募、阳光私募和银行理财产品相比,券商资管业务无论在规模还是影响力上都远远落后。截至2011年底,券商全行业资产管理业务受托资金总量为2819亿元,市场份额占比仅2%。
  即使在券商各条业务线中进行比较,资管业务的地位也显得很尴尬。今年上半年,开展8年多的券商资管业务的净收入仅为10.44亿元;而运行仅两年半的融资融券业务却实现了21.6亿元的净收入。
  券商资管业务开展缓慢有多方面的原因,但过多的管制显然与此有关。一方面,资管业务的门槛比同样受到严格监管的公募基金要高;另一方面,与其门槛和客户群相近的信托阳光私募却很少受到管制。因此业内一直在呼吁对券商资管进行合理的松绑,而首先就是审批制度。
  最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也将改审批制为备案制作为重点内容。证监会拟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取消结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为了体现这一改革思路,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关于集合计划审批的若干条目,同时原则规定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
  此外,征求意见稿在券商资管业务的投资范围、投资行为等方面也取消了诸多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阻碍行业创新的内容,为产品创新预留了充足的空间。
  投资范围大大拓宽
  目前的券商资管产品同质化严重,与公募、阳光私募没有缺乏差异化竞争的途径。在投资范围方面,资管产品仍然局限在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和股指期货等有限的证券品种,且全部是交易所场内的产品。
  随着市场的发展,新的投资品种逐渐涌现。管理层和业界也逐渐形成共识--适度扩大资产管理投资范围,有利于证券公司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开发设计多样化的产品,满足客户差异化财富管理需求,服务实体经济。
  证监会目前对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三大机构都放开了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则是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只要是把合适的产品卖给能够承当相应风险的客户,原则上不做过多的管制。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对记者表示。
  另一个原则是不要太复杂。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今年5月的券商创新大会上也专门强调过这一点,他表示应该借鉴成熟市场的经验教训,证券行业的创新要以有利于投资者、服务实体经济为前提,先从简单的创新开始做。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券商资管产品投资范围的扩大将按一般集合计划、限额特定计划和定向资管产品三大类分别进行。
  面向中小客户的一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增加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对于面向高端客户的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允许投资商品期货等证券衍生品种,以及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此外,还有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对于定向资产管理,鉴于其面向高端客户及一对一性质,在法规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内,允许由客户和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
  这些投资工具的引入,将使得券商资管产品的投资策略极大丰富。
  创新紧贴市场脚步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允许资管产品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允许将资产管理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这一规定与即将推出的转融通业务完美契合。
  征求意见稿称,允许集合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有利于其获取低风险利息收入,实现资产增值,同时也有利于增加融券标的来源,缓解融券标的短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发展。
  此外,券商资管业务还将可以发展分级产品,满足不同风险偏好客户的需要。资管产品份额还将能够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进行转让。尽管这与公募基金公司的上市交易基金尚有差距,但毕竟是为券商资管产品提供了流动性。
  一位券商资管业务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未来券商的资管产品将与公募基金有显著的差别,特别是投资场外市场的产品仍是一片蓝海。券商自己有完备的卖方业务线,在定向产品开发上有独特的优势。这位人士说。(.第.一.财.经.日.报)


  券商资管试行办法征求意见 券商股迎利好
  中国证监会22日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修改文件,自23日起至9月2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围绕放松管制、放宽业务限制,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证监会此次对《试行办法》作了重大修改,其中扩大投资范围、放宽投资限制、允许产品分级等一系列新规引人注目。
  首先,证监会拟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行政审批并改为备案管理。为此,证监会将配套制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指引》,厘清集合计划备案管理相关要求。
  同时,证监会拟放宽券商资管投资限制。《办法》修订稿拟取消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及3%关联交易投资限制,明确被动超标调整机制。这将便于证券公司设计更为灵活的产品,例如投资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资产管理产品、股票市值管理产品等。
  《办法》修订稿同时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并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此外,在满足客户适当性要求、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借助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等前提下,证监会拟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投资者之间转让。
  《办法》修订稿还准备删除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的规定,允许集合计划进行正回购。同时,为防控集合计划利用回购连续套做放大风险,适当限制杠杆比例,明确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券商2005-2011集合理财发行总体情况:
  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大事件回顾
  发展阶段主要内容
  1996年9月正式启动深圳人民银行发布的《深圳市证券经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次把资产管理明确地列入券商经营范围。
  2003年底证监会规范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一次明确地对定向、集合、专向资产管理业务做出总体规定。
  2004年9月被叫停南方证券等违规券商相继爆出因受托理财出现巨额亏损,证监会叫停资产管理业务。
  2004年10月恢复试点证监会发布《关于推进证券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仅允许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试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2005年2月全面转型证监会批准了首只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08年7月鼓励发展实施《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为业务创新扫清障碍。(.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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