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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兴资源主营赚钱投资亏钱 3个投资产品2个清盘

加入日期:2012-8-22 15:12:24

本报记者 陈光

8月14日,创兴资源(600193)公告,旗下子公司上海振龙投资的两只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计划清盘,共导致超上海振龙6821.16万元的当期亏损。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上海振龙在相关产品中担当“一般受益人”,这意味着,上海振龙并非简单投资者,而是接受信托公司配资,以高杠杆直接参与证券投资的专业投资人。

虽然现行制度没有限制上市公司参与证券投资,但专家认为,结构化产品中一般受益者承担的投资风险极大,非专业投资者的上市公司应极其谨慎,投资之前公司也应将相关风险详细公告。上市公司参与此类高风险证券投资的行为,应得到监管机构的密切关注。

面对投资失利,创兴资源董秘李晓玲则把责任全部推给了子公司上海振龙:“公告内容主要来自上海振龙的通知,我们对相关投资也不太清楚。”

3个投资产品2个清盘

8月14日,创兴资源公告,收到参股子公司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通知。通知说,上海振龙已于2012年8月10日收到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千足金——华龙2期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R2007ZX033)清算报告》、《千足金——华龙3期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R2007ZX034)清算报告》。

根据上述清算报告,上海振龙原于2010年7月份以一般受益人投资的千足金——华龙结构化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2期、3期(以下简称“2期、3期信托计划”)均已到期清算,经过计提减记后,影响创兴资源2011年当期损益达-2040.1万元、-683.58万元,对公司2012年度损益影响数分别为-556.82万元、-64.43万元。

创兴资源持有上海振龙34.7%的股权,创兴资源大股东则持有上海振龙其他股份。自2010年7月至今,上海振龙共投资了3只结构化信托产品,分别为华龙1期、2期以及3期信托计划。计划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可转债等投资产品。

根据公告,这些信托计划中,上海振龙作为一般投资人直接下达投资指令,信托公司按照1:2比例进行配资并作为优先受益人享受固定收益。信托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是典型的高杠杆“借钱”投资。

按照5月28日,创兴资源发布的1期信托计划延期公告,本次延期的信托计划一般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的总额分别为4000万元、8000万元,优先受益人的预期收益为7%。信托人士告诉记者,按照此计划,上海振龙相当于自己出资4000万元,然后以7%左右的成本向信托融资8000万元,组成信托计划进行投资。

实现2倍的杠杆放大,收益增加的同时,损失已在增大。以1期信托计划为例,根据公告,该计划在2010年盈利502.7万元,但好景不长,2011年该计划就巨亏3363.1万元,造成公司当期损益-1342.88万元。公告显示,上海振龙对于1期计划的初始投资为1.65亿元,两年下来,亏损幅度超过17%。而同期上证指数的跌幅不过10.4%,反而创兴资源自身股价同期涨幅竟高达28.1%。

根据公告,3只信托计划2011年共造成创兴资源亏损4066.56万元。2011年年报显示,创兴资源当年度净利润为-3458.63万元,若简单刨去信托亏损,公司可盈利607.93万元。

自8月14日披露投资亏损至今,创兴资源股价已下跌9.21%,不少投资者表示,“上市公司主营赚钱速度赶不上做股票亏钱,实在损失惨重。”

风险更高 披露更少

“上市公司借杠杆炒股票的案例很少。”对于创兴资源的“另类”投资,一位研究人士认为,2007年、2009年大盘表现强劲时,不少上市公司也纷纷下海,持有其他公司股权,但随着2010年股指走入下降通道,上市公司炒股的热情也在降温,不少现金流充裕的公司开始投资理财产品,风险、收益相对有限。

分析人士认为,虽然相关政策没有明确限制上市公司炒股,但作为结构化信托产品的一般受益人承担的投资风险远高于一般证券投资,更甚于一般理财产品投资。一方面,上市公司并非专业投资人,有没有能力以如此高杠杆进行证券投资值得怀疑;另一方面,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应该及时将投资的风险提示给股东和投资者。

“最低限度是,上市公司在投资之前就应公告相应风险,而不是在亏损之后才简单披露。”前述分析人士说。

而对于高杠杆投资中的风险,创兴资源并没有及时披露,甚至连投资事件本身都言之极简。在三次结构化信托产品投资中,创兴资源仅在2010年7月29日发出一则公告,称上海振龙将动用1.65亿元自有资金投资1期信托产品,而对2期、3期产品的投资只字未提,投资者只有在产品清盘并发生巨额亏损之后,才能从上市公司处获悉。

创兴资源的相关公告里,也丝毫未见对“一般受益人”、“优先受益人”等相关概念的说明和解释,更没有对相关投资的风险警示。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创兴资源董秘李晓玲则把责任全部推给了子公司上海振龙:“公告内容主要来自上海振龙的通知,我们对相关投资也不太清楚。”李晓玲表示,“该披露的都已经披露了,上市公司都是按照流程走。”

对此,分析人士并不认可。“投资其他项目时,上市公司都要反复论证,仔细权衡风险收益,并在不同阶段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情况,那么投资信托计划风险可能更高,为什么上市公司却一问三不知呢?”

该人士认为,无论是购买理财产品、股票还是其他投资产品,都是对外投资,上市公司理应按照规定对外披露情况,而由于投资产品的流动性较强,上市公司的此类投资应受到更严格监管。“很多公司打着单次投资额度较小的借口,拒绝披露投资情况,但累积起来投资数额很高,一旦发生亏损,投资者的损失也很大,相关披露制度应该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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