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民航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547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推进民航节能减排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办法》,中央财政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从公共财政资金和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民航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专项资金,为推动民航产业绿色发展提供重要的资金保障。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涵盖地区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航空公司、机场和服务保障企业在内的各类民航单位。专项资金具体用途包括民航节能技术改造,民航管理节能,节能产品及新能源应用,新能源及节能地面保障车辆购置及改造,航路优化项目建设,机场废弃物、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设施改造,民航节能减排标准、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民航局节能减排项目评审、验收、监督检查和基础性、战略性课题研究等领域。按照向受益面广的项目倾斜,向对全行业有指导示范作用的项目倾斜原则,《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补贴标准,即项目承担主体与节能减排效果受益主体为同一单位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项目承担主体与节能减排效果受益主体为不同单位,且行业节能效果明显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60%予以补助。
此外,《办法》对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下达与支付做出严格规定。同时,《办法》要求加强对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由民航局负责跟踪分析民航节能减排工作进展和项目实施效果,完善项目绩效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审核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来源民航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