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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加入日期:2012-8-21 14:39:36

  日前,《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2]82号,以下简称“《办法》”)由民航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实施。该《办法》是《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政策,它的实施将在推进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民航基本建设项目进度,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办法》,国家将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申请使用前期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民航发展基金规定用途,具体项目范围包括安全项目,机场项目,空管项目,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等国家和民航局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民航直属院校、科研机构基础设施项目,飞行校验、应急救援、适航审定等。其中,机场项目须是根据投资管理权限由民航局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地方机场项目的前期费原则上支持新建支线机场项目。

  根据《办法》,前期费支出范围涵盖勘察、选址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代理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费,咨询评审费以及技术图书资料费等。考虑到部分单位项目实施的实际困难,确保项目前期工作顺利开展所必需的与土地使用相关的费用也纳入到前期费支出范围。

  《办法》规定,民航局要结合行业整体发展需要、行业发展规划及各专项建设规划,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安排前期费预算。在预算执行方面,前期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必须专款专用。对获得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费作为民航发展基金投资补助,列入项目概算,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对没有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前期费使用单位应按照预算申报程序提出核销申请,并提供前期费使用情况及无法开工的文件依据,由民航局对申请材料汇总审核并报财政部审批同意后作核销处理。

  《办法》指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来源民航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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