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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政府态度将决定收购“走向”

加入日期:2012-8-21 4:36:49

  ⊙记者 徐锐 ○编辑 孙放

  在全柴动力去年8月披露收购审批进展后,各路投资者(包括基金、券商等)都乐观预计本次要约收购只差“临门一脚”,遂纷纷低价买入以等待套利良机,未曾料到,熔盛重工却在其可控的最后一道防线(即不将相关补正材料上报证监会)阻止了股权收 购合同的生效。如今,随着熔盛重工日前作出的“申请撤回要约收购相关材料”表态,全柴动力中小股东仅存的一丝要约套利希望也由此宣告破灭。

  “在熔盛重工已表明自身意见的前提下,全椒县政府(股权出让方)的后续态度或将决定本次收购的最终去向。”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纪文军律师向记者表示,熔盛重工与全椒县政府签订的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此背景下,可将本次收购细分为收购全柴集团股权以及要约收购全柴动力两部分,尽管两项收购因未获证监会批文而停滞,但这主要是由于熔盛重工拖延向证监会上报补正材料所造成。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为自身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基于此,如全椒县政府未来通过法律手段坚持要求熔盛履行对全柴集团的收购合同,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但纪文军同时指出,如今熔盛重工宣布撤回要约收购申请,这意味其与全椒县政府此前所签的收购合同未来已肯定不能履行。而原合同不履行无外乎两种原因,一是熔盛方面主动违约放弃,一是双方变更方案、对价等重新签署相关收购合同或作出收购约定,而从目前来看,第二种情况可能性较大。

  的确,在中国熔盛8月17日晚所发公告中已明确表示,熔盛重工本次撤回要约收购材料是经与卖方(即全椒县政府)协商后所作,且双方未来还会继续就交易事项的善后事宜进行协商。

  纪文军进一步强调称,无论是中止收购还是对收购事宜进行重新约定,都不会影响全柴动力中小股东向熔盛重工伸张权利。原因在于熔盛重工此前的一系列消极做法已违背了当初的收购信用承诺,即股权收购事宜在已取得国资委和商务部批文的前提下,其故意拖延向证监会上报补正材料,通过“不作为”的方式故意为收购要约的生效造成阻碍,以达到不与其他股东订立要约收购合同的目的,基于此,投资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三)项规定,要求熔盛重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根据《合同法》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鉴于熔盛重工在收购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缔约过失责任,近期我已开始征集符合条件的全柴动力投资者进行集体维权。”纪文军指出,熔盛重工在前期收购过程出尔反尔、唯利是图的表现,直接践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根本。投资人选择维权,既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也是对相关方藐视市场规则的最好惩罚。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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