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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税减免势在必行 上交所:分红低于30%需披露原因

加入日期:2012-8-16 7: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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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需披露原因
  上交所多举措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高分红公司再融资享绿色通道
  上证所现金分红指引征求意见 数万亿资金入市可期
  上交所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答记者问
  权威人士表示红利税减免势在必行
  紧盯公司章程修改 监管层督促现金分红
  三大原因阻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需披露原因
  分红比例不低于50%可获再融资、并购重组等绿色通道待遇。
  上市公司可选择4种现金分红政策:固定金额政策、固定比率政策、超额股利政策、剩余股利政策。
  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应合理制定现金分红政策和相应决策程序,完善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及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回报预期和长期投资理念。专家表示,在《指引》正式出台后,将引导一大批上市公司注重现金分红回报投资者,有效提升市场投资价值,为长期资金入市创造有利条件。
  《指引》指出,上交所鼓励上市公司每年度实施现金分红(上市公司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等特殊情形的除外)。上市公司一般可以选择以下4种股利政策之一,作为现金分红政策:固定金额政策;固定比率政策;超额股利政策;剩余股利政策。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选择有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现金分红政策。
  《指引》表示,上市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上市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指引》明确,采用剩余股利政策的上市公司,应披露未来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资金来源、预计收益率,以及是否建立除因不可抗力外达不到预计收益率的内部问责机制等事项。
  已建立相关内部问责机制的公司,如实际收益率低于预计收益率,应说明内部问责机制的执行情况。
  《指引》强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其相关预计收益情况;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指引》称,对于现金分红水平持续稳定的上市公司群体,上交所将编制专项指数予以集中反映。
  上市公司当年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之比不低于50%,且现金红利与当年净资产之比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同时通过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使投资者能够合理预期上述两项指标可持续的,上交所将采取以下激励措施:在公司涉及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情形时,上交所将在所承担的相关职责范围内给予绿色通道待遇,并向有权机关出具支持性文件;在公司治理评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年度考核等事项中酌情给予加分。
  《指引》表示,上交所鼓励上市公司,特别是每股市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仍存在未弥补亏损而无法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通过现金回购股票的方式回报投资者。
  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新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所确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应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载明的股东回报规划、现金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承诺保持一致,维持现金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于前述公司大比例现金分红涉嫌大股东套现等异常情形,上交所将要求负责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和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予以特别关注并发表专业意见,同时提请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进一步核查。(.中.国.证.券.报)

 

  上交所多举措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征求意见稿)》,拟引导和推动上市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分红机制,促进资本市场理性投资、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实现长期资金入市与现金分红之间的良性互动。征求意见将在8月30日结束,拟明年施行。
  《指引》在制定思路上体现出三大特征,即非强制性、以信息披露为本,且重视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非强制性--通过制定一些外在的约束和鼓励性措施,引导、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作出有利于股东利益的现金分红决策,形成对股东现金回报的文化,并使之进一步与鼓励长期资金入市形成良性互动。
  信息披露为本--要求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明确披露有关现金分红政策的明细化信息。
  重视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引入对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决策的约束机制。例如,在例外情况下无法贯彻既定现金分红政策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要求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比例低的上市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指引》内容包括六大方面:
  一是提供备选现金分红政策,规范例外情况。引导公司通过信息披露进一步细化现金分红的具体政策,并增加相应的约束力。
  二是引导建立中小股东参与机制,引导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支付率低于平均数(30%)的公司建立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机制。
  三是通过政策鼓励公司提高分红水平,将对公司分红比例不低于30%且红利收益率(红利与净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的公司编制专项指数予以集中反映;对于高分红且红利收益率高的公司,交易所在涉及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情形时给予支持或绿色通道待遇。
  四是倡导持续合理分红。针对以股票股利来迎合投资者偏好、逃避现金分红的现象,《指引》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同时对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提出综合考量因素。
  五是分红水平事后评价。鼓励具有专业能力且客观公允的社会第三方对公司各年度的分红能力和水平予以评价和披露。
  六是鼓励在现金股利之外采用多样化回报股东方式,如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回购股票的方式回报投资者。(.上.证)

 

  高分红公司再融资享绿色通道
  上交所今日发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指引》意在倡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最佳行为规范,体现出三大特征,即非强制性、以信息披露为本以及重视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专家指出,只有不断倡导和指引现金分红的股市文化,才能吸引更多长期资金进入市场。
  《指引》包括六大方面内容。一是提供四种备选现金分红政策,规范例外情况。四种备选现金分红政策分别为:固定金额政策、固定比率政策、超额股利政策、剩余股利政策等分红政策。对于选择剩余股利政策的公司,需披露未来投资项目基本情况。例外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分红政策实施利润分配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是引导建立中小股东参与机制。引导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支付率低于平均数的公司建立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机制,包括在年报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要求网络投票,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便捷渠道并按持股比例分段、分市值披露表决结果。
  三是《指引》通过政策导向来鼓励公司分红,将对公司分红比例不低于30%且红利收益率不低于3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的公司编制专项指数予以集中反映;对于高分红且红利收益率高的公司,上交所在涉及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情形时给予支持或绿色通道待遇,并在相关评奖或考核时予以优先考虑。
  四是《指引》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同时对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提出综合考量因素。既鼓励上市公司每年度实施现金分红,又要求上市公司特别是新上市公司和刚完成再融资的已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于现金分红异常的情况,提请中介机构监督和证监局核查。
  五是鼓励具有专业能力且客观公允的社会第三方对公司各年度的分红能力和水平予以评价和披露。
  六是鼓励在现金股利之外采用多样化回报股东方式。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回购股票的方式回报投资者。上市公司当年实施股票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在计算相关比例时与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予以考量,适用相应的鼓励性措施。
  统计显示,沪市上市公司2011年股息率超过3%的公司达到了52家,其中有14家公司的股息率超过了5%。部分上市公司,尤其是以蓝筹股为代表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表现突出,投资价值逐步凸显。(.证.券.时.报)

 

  上证所现金分红指引征求意见 数万亿资金入市可期
  为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让更多投资者获得回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晚发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市场人士认为,此举最大意义在于将有利于吸引长期资金入市,增强市场稳定性。乐观估计,如《指引》能够引导大批蓝筹公司形成较高的分红水平,则数以万亿计的长期资金入市可期。
  这对市场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大利好。上海某券商老总昨晚对记者表示:养老金、企业年金、保险与公积金等长期资金都需要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指引》虽然只是征求意见稿,但管理层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用意已非常明显,这样将大大提高股票市场对养老金、企业年金、保险与公积金等长期资金的吸引力,增加长期资金入市规模与投资比重,促进股票市场平稳发展,避免市场出现习惯性的大起大落。
  《指引》在制定思路上体现出非强制性、以信息披露为本、重视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三大特征。在非强制性方面,《指引》意在倡导现金分红的最佳行为规范,并非强制公司分红,这一点和证监会规定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而在具体内容上,《指引》主要包括六大方面:提供备选现金分红政策,规范例外情况;引导建立中小股东参与机制;通过政策鼓励公司提高分红水平;倡导持续合理分红;分红水平事后评价;鼓励在现金股利之外采用多样化回报股东方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通过政策鼓励公司提高分红水平方面,《指引》主要明确了两点:首先,对公司分红比例不低于30%且红利收益率(红利与净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的公司编制专项指数予以集中反映;其次,对高分红(不低于50%)且红利收益率高(红利与净资产的比例不低于1年期存款利率)的公司,上证所在涉及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情形时给予支持或绿色通道待遇,并在相关评奖或考核时予以优先考虑。
  实际上,近年来沪市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总额逐年上升,仅2011年就达4720亿元。现金分红上市公司数量与占比平稳上升,截至2011年底,连续十年分红的上市公司129家,占上市满十年上市公司总数的18.5%;连续五年(2007~2011年)分红金额超过50亿元的公司12家;股利支付率连续五年超过40%的公司24家。
  当然,在上市公司分红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部分公司分红预期不明确,分红机制有待完善,股息支付率还不够理想等方面。例如,有的公司分红不连续、不稳定。截至2011年底,沪市连续三年分配现金红利的公司有347家,仅占上市满三年企业的40%。与此同时,有的公司该分红但不分红。截至2011年底,沪市有20家上市时间超过十年的公司从未发放过现金红利,公用事业与工业类等比较成熟且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现金分红水平较低。
  另外,市场上还存在少数IPO公司一上市就滥分红,或迎合投资者盲目追捧不合理地实施高送转等现象。据悉,上证所下一步将对这些可能涉嫌侵害投资者权益的不当行为进行规范。
  有市场人士呼吁,监管层在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同时,还应考虑两方面的配套举措,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政策功效。其一是相关部门应该考虑取消红利税;其二是交易所应该考虑取消分红除息的做法。(.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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