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者应办理指定交易。
投资者必须选择一家证券营业部为指定交易的代理机构,并由该机构向本所电脑交易系统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经证券营业部审核同意,也可通过该营业部的电脑自助申报系统(电话委托)自行完成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申报。
2、投资者与证券公司权利义务范围的确定。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中应规定以下内容:证券营业部的义务范围和权利;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股票买卖和资金存取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委托人保证金和股票管理的有关事项;证券营业部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双方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3、投资者不能在非法设定的场所进行股票买卖。
4、投资者应买卖合法的证券。
5、投资者不得全权委托股票买卖。
6、一般情况下,代理取款除了验明股东账户卡、资金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之外,还必须特别查看客户是否持有代理委托对象的有效证件及代理取款委托书。
7、投资者的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依照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该股票失效后,投资者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8、防止股票盗卖和资金冒提的方法。
在证券营业部开户时要预留三证(身份证、股东卡、资金卡)的复印件和签名样本;细心保管三证和资金存取单据、股票买卖交割单等所有原始凭证;经常查询资金余额;注意交易密码和提款密码的保密;必须与排队等候的客户保持一米的距离等;不定期修改交易密码;逐步采用电话转账、网上委托等高科技方式,减少柜台转账和委托。
9、常见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损害客户利益行为方式。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10、禁止透支交易。
11、避免不必要的非交易损失。
投资者应经常注意上市公司发布的各类公告,及时进行配股,避免因丧失配股机会而带来损失;发放红利后,检查红利资金是否及时到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