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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新规正式实施修订退市停复牌内容

加入日期:2012-7-9 5:56:57

  取消两项临时停牌安排

  7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新《上市规则》,对原规则中的退市、停复牌等内容进行了修订。新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引人关注的是,两家交易所都称,新《上市规则》发布后,在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和年度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退市标准时,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

  同时,根据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的需要,还对《上市规则》中有关例行停牌安排等内容进行了修订。一是取消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例行停牌,二是取消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的例行停牌。

  三大退市指标不追溯旧数据

  就退市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两家交易所称,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并按下述情形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后暂停上市的公司,将在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后的3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新《上市规则》发布后,在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和年度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退市标准时,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2012年、2013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依此类推。

  新《上市规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有关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等退市标准,自新《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执行。

  原《上市规则》已有且新《上市规则》继续沿用的退市标准,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在执行时应当连续计算相关期限。

  上市公司因净资产为负值、年度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在公司2012年年报披露前,其股票交易仍按原《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其他特别处理。

  取消股东大会及股价异动停牌

  关于例行停牌制度等方面的修订,两家交易所的新上市规则主要是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取消实践中意义不大的例行停牌,包括取消股东大会召开日的全天停牌、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日的例行一小时停牌;此外,上证所新上市规则还取消了股价异常波动后投资者沟通日的停牌。

  对此,两家交易所的解释是,实践中,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证券信息的传播速度日益提高,传播渠道更加丰富,投资者获取信息更加便捷。普通投资者一般在前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即可从网上获取公司披露的股价异常波动公告,异常波动一小时停牌所给予普通投资者的缓冲时间已经失去了意义。实践中,异常波动一小时停牌有时不但起不到警示作用,反倒可能会提示并助推市场的炒作。

  不过,两家交易所提醒,现《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也对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日的例行停牌进行了规定。因此,在《交易规则》作出相应修订前,关于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日的例行一小时停牌仍按原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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