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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新《上市规则》7日起实施

加入日期:2012-7-7 23:01:21

  上海证券交易所7月7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2年6月28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退市方案》”)。根据《退市方案》的内容,该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同时,基于市场需要,该所也对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中关于停复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上交所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已经上交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7日起施行。原《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保证新《上市规则》的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市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

  (一)对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上交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上交所受理,上交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上交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上交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上交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二)新《上市规则》发布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

  (三)新《上市规则》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四)原《上市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新《上市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相关年度数据应当连续计算。

  (五)公司股票交易因净资产和审计意见类型指标触及原《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被予以其他特别处理的,在公司2012年年报发布前,其股票交易仍按原《上市规则》予以其他特别处理;上交所所风险警示板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新《上市规则》规定的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及重新上市制度,待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准备完成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二、停牌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

  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第4.2.3条也对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日的停牌进行了规定,在《交易规则》作出相应修订前,关于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日的停牌仍按原《上市规则》执行。新《上市规则》关于停复牌的其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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