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盛集团(600108)7月31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曾于2011年10月12日披露,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西南证券股权事宜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公司返还原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及赔偿相应利息。公司针对一审判决结果,于2011年度计提或
有负债8957.48万元,上述帐务处理影响当期损益8957.48万元。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与事实不符,于2011年10月8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1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于2012年7月2日作出了终审判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亚盛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判决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济民二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公告称,按照该诉讼判决结果,公司将冲回已计提的或有负债8957.48万元,上述帐务处理将增加当期损益8957.48万元。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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