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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10项新规 释放万亿投资利好

加入日期:2012-7-26 7: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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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保监会发布十项调整新规 放宽险资股权投资比例
  保监会:调高险资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上限至10%
  保监会再发新政 放宽股权和不动产投资门槛
  保监会发布10项调整新规
  万亿增量险资可投股权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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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险资投资再松绑 险资增仓股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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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发布十项调整新规 放宽险资股权投资比例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管理风险,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实际需要,调整放松了部分限制,强化了风险控制要求。
  在股权投资方面,《通知》在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合规的前提下,适度降低投资门槛,扩大投资范围,提高投资比例,满足保险公司的投资需求。进一步明确了股权基金投资机构的资本要求、退出项目和管理资产余额等概念,厘清了保险集团框架下另类投资的相关事项,增强了可操作性。
  在不动产投资方面,《通知》根据同质性原则,改进了基础设施与不动产金融产品投资比例的计算方法,增加保险公司的操作空间;结合宏观调控和市场发展需要,明确了保障房建设和养老项目有关事项,允许保险资金采用多种投资方式,支持国家重大民生和发展工程。
  股权和不动产属于另类投资,投资数额大、期限长、信息不透明,容易产生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通知》在放松管制的同时,着重加强了风险管控,明确了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责任,增加了投资分散化等要求,防范其他行业的风险传递。同时,进一步规范股权投资项目公司的管理运作,禁止项目公司对外投资,防范资金挪用和违规操作;防止以养老项目名义建设和销售商品房,防范以自用项目名义投资不动产。
  《通知》适度放松投资政策,增加投资运作空间,有利于降低保险资金对资本市场的过度依赖,支持保险资金取得长期稳定收益,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2。保险公司投资自用性不动产,其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调整为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3。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4。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投资机构的资本要求,调整为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5。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其中,并购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新兴战略产业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金融服务企业股权、养老企业股权、医疗企业股权、现代农业企业股权以及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业股权。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6。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7。保险公司重大股权投资和购置自用性不动产,除使用资本金外,还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保险公司非重大股权投资和非自用性不动产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责任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8。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方式,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其中,账面余额不包含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基金发行规模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9。保险公司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标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其中,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同一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计划(产品)发行规模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10。保险公司和托管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季度报告的时间,调整为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托管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年度报告的时间,调整为每年4月30日前。
  二、明确事项
  1。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可以整合集团内部资源,在保险机构建立股权和不动产投资专业团队,由该专业团队统一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该专业团队所在的保险机构,应当分别符合《股权办法》有关专业机构、《不动产办法》有关投资机构的规定。不动产投资机构仅为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的,应当具有10名以上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聘请专业机构或者投资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的,该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以及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保险公司间接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不变。
  2。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的投资机构,其退出项目的最低要求,是指该机构专业人员作为投资主导人员,合计退出的项目数量;其管理资产的余额,是指在中国境内以人民币计价的实际到账资产和资金的余额。
  3。保险资金以间接方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该类项目应当经政府审定,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经济实力较强、财政状况良好、人口增长速度较为稳定的大城市。
  4。保险公司不得用其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保险公司以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该项目公司可用自身资产抵押担保,通过向其保险公司股东借款等方式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
  5。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可以自主调整权属证明清晰的不动产项目属性,自用性不动产转换为投资性不动产的,应当符合投资性不动产的相关规定,并在完成转换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其他事项
  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内部控制及稽核规定,防范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利益输送行为,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和他项交易。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投资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投资该公司所投资股权或不动产项目。
  2。保险公司以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应当严格规范项目公司名称,限定其经营范围。项目公司不得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3。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项目,应当明确投资人定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机构代为建设,不得自行开发建设投资项目,不得将保险资金挪做他用。
  4。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以投资性不动产为目的,运用自用性不动产的名义,变相参与土地一级开发。保险公司转换自用性不动产和投资性不动产属性时,应当充分论证转换方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确保转换价值公允,不得利用资产转换进行利益输送或者损害投保人利益。
  5。保险公司以外币形式出资,投资中国境内未上市企业股权或者不动产,纳入《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保.监.会.网.站)

 

  保监会:调高险资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上限至10%
  据保监会网站消息,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方式,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
  《通知》对以下几方面做了调整:
  1。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2。保险公司投资自用性不动产,其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调整为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3。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4。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投资机构的资本要求,调整为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5。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其中,并购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新兴战略产业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金融服务企业股权、养老企业股权、医疗企业股权、现代农业企业股权以及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业股权。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6。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7。保险公司重大股权投资和购置自用性不动产,除使用资本金外,还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保险公司非重大股权投资和非自用性不动产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责任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8。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方式,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其中,账面余额不包含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基金发行规模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9。保险公司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标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其中,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同一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计划(产品)发行规模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10。保险公司和托管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季度报告的时间,调整为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托管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年度报告的时间,调整为每年4月30日前。(.中.新.网)

 

  保监会再发新政 放宽股权和不动产投资门槛
  保监会7月25日发布此轮新政的第三项《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的门槛及投资比例进一步放宽,此举将增加险资投资运作空间,有利于降低保险资金对资本市场的过度依赖,支持保险资金取得长期稳定收益。
  通知指出,对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不动产,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投资机构的资本要求,调整为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但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
  不动产投资方面,险资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标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同一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此外,新政明确了保障房建设和养老项目有关事项,允许保险资金采用多种投资方式,支持国家重大民生和发展工程。但该类项目应当经政府审定,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经济实力较强、财政状况良好、人口增长速度较为稳定的大城市。
  通知强调,在放松管制的同时,明确了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责任,增加了投资分散化等要求,防范其他行业的风险传递。同时,进一步规范股权投资项目公司的管理运作,禁止项目公司对外投资,防范资金挪用和违规操作;防止以养老项目名义建设和销售商品房,防范以自用项目名义投资不动产。
  此前,保监会已经分别发布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扩大了保险资金参与投资债券范围,并明确券商和基金可作为险资委托投资管理平台。(.王.珺 .一.财.网)

 

  保监会发布10项调整新规
  昨日(7月25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涉及10项调整内容,其中,涉及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记者获悉,若要求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必须盈利,那么去年100多家保险公司中仅有46家盈利的,而保监会表示将不再执行这一规定,意味着将会有更多的保险公司能参与进来。
  《通知》中,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增加了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同时,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而新兴战略产业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金融服务企业股权、养老企业股权、医疗企业股权、现代农业企业股权以及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业股权。
  保监会还允许保险公司在重大股权投资和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时,除使用资本金外,还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保险公司非重大股权投资和非自用性不动产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责任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此外,《通知》对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由原来的不高于上季末总资产的5%提高到10%。(.每.日.经.济.新.闻)

 

  万亿增量险资可投股权不动产
  继债券投资和委托投资之后,又一项险资投资新政出台。保监会昨日披露,将险资投资股权和不动产的比例明显提高,据记者测算,此举将释放万亿元的投资空间。
  昨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此前股权和不动产相关的规定进行了调整,适度降低投资门槛,扩大投资范围,进一步满足保险公司的投资需求。
  《通知》允许险企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而此前的投资上限为总资产的10%,两项合计投资上限提高15个百分点。以今年二季度末6.78万亿元保险业总资产计,险企将释放万亿元的投资利好。
  在门槛方面,股权和不动产的投资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下限均调整为1亿元(此前股权投资下限为1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也由上季末不低于150%调整为120%。这意味着可投资股权和不动产的险企队伍将进一步扩大。
  同时,险资对股权和不动产的投资范围也明显放宽。此前的股权规定显示,险资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现在新增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与国家产业导向相一致。在股权投资方面还包括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标的有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金融服务企业股权、养老企业股权、医疗企业股权等。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首次明确规范了险资对非自用性不动产投资的行为,如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责任准备金及其他资金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一位保险投资负责人解释,此前政策限制险资投向非自用性不动产,险企总是打擦边球,惯用的方式是以自用名义申请建楼而后出租投资,今后可阳光化操作,但是不得以投资性不动产为目的,运用自用性不动产的名义,变相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未来险企也可以将自用性不动产转向投资,不过应当充分论证转换方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确保转换价值公允,不得利用资产转换进行利益输送或者损害投保人利益,并且在完成转换后及时上报保监会。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放松投资政策,增加投资运作空间,有利于降低保险资金对资本市场的过度依赖,支持保险资金取得长期稳定收益。
  保监会一方面为险企投资松绑,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加强风险管控,如要求险企严格控制每一投资项目的投资比例,增加了投资分散化要求,防范其他行业的风险传递,并明确了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责任。(.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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