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晚间,西藏药业(600211)发布重大诉讼事项公告,称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收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由于拖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康昂东路支行94,768,908.40元贷款,该行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约1.2亿元。
公告称,西藏药业分别于2006年3月29日、4月29日与拉萨农行签订了四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共计10530万元。双方约定,四份借款的还款日期均为合同签订一年后。此外, 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合同提供了担保,西藏药业也将其名下多处动产及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办理了登记手续。
借款到期后,西藏药业先后归还了本金10,531,091.60元,剩余本金94,768,908.40元尚未偿还。偿还部分仅为全部欠款的十分之一左右。更为惨淡的是,由于西藏药业在2002年为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事项涉讼,其用作贷款抵押物的房地产于2006年8月被查封,西藏药业在拉萨农行的到期贷款也不能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贷款未还,抵押也出了问题,农行遂将其告上了法庭。
诉诸法律、对簿公堂是合同一方保护自己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借款“不还”、担保“不保”,银行正好将债务人告上法庭,也算是万般无奈之下的唯一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