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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基金从业人员炒股 监控必须落到实处

加入日期:2012-7-13 6:36:12

  放行基金从业人员炒股

  监控必须落到实处

  安 宁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日前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新增加了对基金从业人员炒股的规定,这意味着争议已久的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有望名正言顺。笔者认为,放开基金从业人员炒股体现了“宜疏不宜堵”的监管理念,可以使从业人员合理的投资需求得到满足,亦是境外一些成熟市场的通行做法。但是,关键问题是放行基金从业人员炒股,对其账户的监控必须要跟上,否则很难避免“老鼠仓”事件的重复上演。

  《证券法》中一直明文禁止包括基金在内的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因此,基金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是几乎所有人都知道的事实。但是,从具体实践来看,很多从业人员并没有遵守这一规则,这一规定形同虚设,而且,业内也一直呼吁应允许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这也是公民基本投资权利的体现。但是,出于对市场环境和监控能力的考虑,这项业务一直都没有放开。

  虽然没有放开这块业务,但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基金从业人员私下违规炒股行为却屡禁不止,从唐建、韩刚、许春茂,到李旭利、郑拓。这些案件不仅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而且更有损于中国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监管层近几年来也一直在加大对“老鼠仓”的打击力度, 中国证监会也多次发文强化对基金经理“老鼠仓”的监管。各基金公司也规定,基金经理在取得任职资格时,都要填写直系亲属、直系亲属的子女的身份证号和股东代码,投资管理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不允许买卖股票。

  对此,笔者认为,基金从业人员炒股“宜疏不宜堵”,特别是要根据市场的发展水平和基金公司的成熟度相匹配。全面禁止的做法在当时市场不成熟的时候合适,但目前已经不适合实际情况。

  此次修订草案放宽了基金从业人员的炒股限制,就是基金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选择,与其对基金从业人员炒股全面禁止,不如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监管从业人员合规持有股票,使其能够“坦荡”地炒股,这也符合“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思路,符合国际通行惯例。

  在成熟市场如美国,法律允许基金经理买股票,在买入或卖出前须申报。管理严格的海外基金公司对基金经理买股票作出很严格的要求,如市值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以避免基金经理发现较好的中小市值规模的公司后,只给自己的账户买进。同时,对于基金持有的股票,基金经理只能后买后卖,而不是先买先卖。由于限制繁多,因此,在海外真正值得信赖的基金公司,其基金经理虽然理论上可以买股票,但实际上却存在着很多限制。

  因此,放行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这些经验,将基金从业人员股票交易的过程透明化,让其投资活动发生在“阳光”下。就可以有效防范内幕交易。同时,如何进行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细化的配套措施出台,而且这些措施必须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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