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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司法解释解读:股民以后不能瞎打听

加入日期:2012-6-6 19:20:17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经露面就引起了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和解读。除了欣慰内幕交易刑事审判终于有了更细节的审判依据之外,还有不少维权人士提出应该尽快出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其实,这份已于6月1日生效的司法解释,还有很多细节值得推敲。

  刑事司法演进的重要补充

  内幕交易行为几乎从股票问世的那天就相伴而生。在现实中,内幕交易犯罪实际违法成本很低,因为违法隐蔽性强,被发现的几率低,而内幕交易的收益巨大。由于社会危害性极大,各国法律都将其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犯罪行为加以防御和打击。

  在我国,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也早早被列入《刑法》。此外,《证券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法律或司法解释中也陆续有条文作出相应规定,虽然如此,关于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还是不够明确。比如,何为多次,如何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数额标准是什么?另外,内幕交易罪与泄露内幕交易罪两种罪名在认定标准上是不是有所区别等等。而此次最高法院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弥补了上述缺陷,使得内幕交易犯罪案件更具有操作意义。

  民事赔偿法规严重欠缺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仅仅适用于内幕交易罪的刑事案件,而对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仍然没有涉及。虽然《证券法》明文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没有相关配套法规,法院在受理投资者索赔时无法可依,至今没有一例民事赔偿的胜诉判决。“虽然这个司法解释在刑事审判方面补充了很多亮点,但是在民事赔偿方面只字未提,仍然存在严重的滞后性。”一直致力于证券民事维权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臧小丽如此评价。

  目前国内最引人关注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莫过于国美前董事长黄光裕索赔案。此案也成为“中国内幕交易索赔第一案”,在黄光裕被判定犯有内幕交易罪以后,股民李某等人向其提出了700万的民事索赔。有人预测,如果原告股民得到赔偿,将会产生“标杆式”的效应,黄光裕将要面临的,可能是数以亿计的蜂拥索赔。而这样的事情,在中国证券历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

  然而,由于法律缺失等种种原因,“索赔第一案”进行得磕磕绊绊,一波三折。至今,案件还因为管辖权异议而处于审理中止状态。

  事实上,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纠纷第一案。早在2008年1月,就有一位陈姓股民向南京中院提出起诉,向上市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陈建良提出9383元的索赔申请。2007年,陈建良因为内幕交易行为被证监会罚款20万元,并禁入市场五年。然而案件尚在审理阶段时,就以原告忽然撤诉蹊跷结束。

  目前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基本都在借鉴已经出台司法解释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需要以证监会处罚决定或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置条件和依据。如股民诉黄光裕案,必须法院判决其犯有内幕交易罪才能提起民事索赔。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刑事审判的重要补充,客观上也为民事赔偿提供了立案依据。然而,这样的“帮助”似乎有点隔靴搔痒的味道,毕竟刑案判得再多,索赔提的再多,最终审理无疾而终,也没有任何意义。

  股民不要瞎打听?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将“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信息的人员”界定为三类人: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定义相比,“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显然范围更广,灵活性更高,没有明确的职业的界定。只需要符合上述条件,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触犯法律的不法分子,包括数量庞大的普通股民。这是否意味着,普通股民以后不能随便打听所谓的消息,否则可能触犯刑法?

  对此,最高法新闻发言人裴显鼎表示,目前还是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即行为人动机目的清楚、手段明确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认定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无意中听到”等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行为不被纳入其中。

  臧小丽律师认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普通股民,光从犯罪主体来看,普通股民并不完全排除在外。当然,普通投资者一般也只是道听途说,在获知信息上没有什么优势,一般也完成不了内幕交易。

  而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律师则认为,司法解释界定的“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中“刺探”就有打听的意思,而能够动用到“打听”二字的,肯定知道是没有公开的信息,所以一旦满足其他条件,股民也可能是内幕交易罪触犯者,所以股民没事还是不要抱着侥幸心理“瞎打听”。

  “当然,‘打听’这个行为本身并不会构成犯罪,而是可能构成内幕交易行为的环节要素之一。只有在内幕交易信息敏感期内抱着不正常的心态套取、刺探到内幕信息,然后进行明显异常的交易行为,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才有可能构成犯罪。”薛律师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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