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 深交所6月29日发布《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2年中期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在8月31日前披露中期报告。 深交所明确,企业债券发行人中期报告应至少记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和可能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或其他行使股东大会职权的机构等审议的重要事项等内容。债券发行人为上市公司的,应根据深交所规定的半年报告格式要求,在报告“重要事项”章节中进行公司债券相关信息披露。
中证网讯 深交所6月29日发布《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2年中期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在8月31日前披露中期报告。
深交所明确,企业债券发行人中期报告应至少记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和可能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或其他行使股东大会职权的机构等审议的重要事项等内容。债券发行人为上市公司的,应根据深交所规定的半年报告格式要求,在报告“重要事项”章节中进行公司债券相关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