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联组会议,就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谈到水价改革问题,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杜鹰表示,下一步将继续采取四方面措施推进水价形成机制改革。
一是进一步稳步推进包括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在内的水价形成机制的改革。进行这项改革时,我们要同时考虑到几个方面的因素:(1)各地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2)取水和用水的成本;(3)不同地方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按一般的情况说,一户或一个人,一个月的水费支出不应该超过他总收入的1%—2%,目前我国的水费还远低于这个水平。(4)要考虑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这些,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整水价。
二是进一步完善水价的计价方式,特别是继续推进居民用水的阶梯式水价制度。通过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在保障基本生活用水的同时,适当拉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对于非居民用水还是继续推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方式。对高耗水行业,拉大与其他行业用水价格差,抑制高耗水行业用水。
三是在一些城市已经开始推行自来水厂的成本公开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做法非常好,准备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推广。因为水价调整一定要让老百姓接受,如果老百姓可以接受这个水价调整,就要告诉他真实的成本是多少。老百姓心里就明白了,就可以接受水价的调整。我们准备推进自来水成本公开制度。
四是促进配套改革。主要是三个方向上的配套:(1)调整水价一定要与保障好低收入人群的生活密切结合起来,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不能因此而加重低收入人口的负担。(2)水价调整的同时,并不意味着财政的责任就没有了,所以要把水价调整和地方政府对自来水行业的财政补贴关系处理好,在一定的阶段和一定情况下,财政的补贴不仅不能减少,可能还要继续增加。(3)处理好水价改革和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关系。调水价的同时,我们要积极推进自来水厂的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通过促进水厂自身的改革,解决它的经营性亏损和经营不善的问题。 我们准备通过以上措施,逐步推进水价机制的到位,从而为奠定城乡饮水安全的体制机制打下好的基础。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