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证监会出招 引资金入市
证监会松绑基金和QFII 助推场外资金入市
证监会拟推四大措施松绑QFII管理
证监会:QFII持股上限从20%提至30%
证监会:基金专户将取消投资比例限制
证监会拟推发起式基金
QFII门槛放低 难改短期钱紧
证监会提高QFII持股上限至30% 长期资金入市利多股市
股市利好 证监会松绑基金业监管引资入市
大盘危机之时利好来了
证监会出招 引资金入市
近期证监会引资入市力度空前。上周五,证监会宣布加速QFII资金进入,研究探讨养老金入市问题。昨日,证监会一日推出多项举措加速引资入市。
证监会松绑基金和QFII 助推场外资金入市
支持基金行业创新发展,加快推动基金业向现代财富管理行业转型的措施,密集出台。
昨日,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细则的修订草案、《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下称《QFII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正式发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称《运作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拟修改《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下称《专户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情况进行了介绍。
从新的监管内容上来看,体现了放松管制、推动行业创新发展的基本思路,即拓宽基金公司业务范围、扩大投资标的、松绑投资运作限制、优化公司治理、规范行业服务行为。
为进一步加大引入QFII投资者,《QFII办法》从降低资格要求、增加运作便利性、扩大投资范围、放宽持股比例限制等方面作出修订。按照修订稿,境外长期资金申请QFII资格的要求降至2年经营时间、5亿美元证券资产规模,QFII可以自有资金单立账户投资,所有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由20%提至30%,同时拟允许QFII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
《管理办法》的修订,则适度降低了基金公司准入门槛和业务管制,包括取消持股5%以下股东的审核,为推出发起式基金及基金公司上市预留了法律空间;取消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和关联持股限制,同时为避免监管套利规定单个或有关联关系股东持股超过50%的,该股东及其控制机构不得经营与基金公司相同或类似的证券资管业务。另外,《管理办法》明确允许基金设立专业子公司、将部分业务进行服务外包。
与此同时,根据《专户办法》修改稿,监管部门还拟允许基金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通过设立专项计划投资于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收益权以及其他资产。同时,取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比例限制,改为由基金公司与专户业务客户自行约定投资比例。
基金开展专户业务的管制也将进一步放松,包括可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专户业务、取消费率管制规定、在保留强制托管制度基础上对托管机构不再作要求、不再限制单笔委托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人数等,同时,监管部门还拟优化申购赎回频率安排,并允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通过大宗商品平台转让。
业内人士称,随着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推动境内外场外资金入市。(.上.证 .马.婧.妤 .孙.霖)
证监会拟推四大措施松绑QFII管理
20日,证监会就《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QFII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降低QFII资格要求,增加运作便利,扩大投资范围,放宽持股比例限制等。
具体来看,降低QFII资格要求,主要将资产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金、主权基金等)的经营时间由5年降为2年,证券资产规模由50亿美元降为5亿美元。
增加运作便利方面,允许QFII为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开立证券账户,并通过修改相关规定,满足QFII选择多个交易券商的需求。
扩大投资范围方面,在已允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础上,允许QFII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放宽持股比例方面,主要将所有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限制由20%提高到30%,单个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限制不变。
此外,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证监会将继续加快QFII资格审批,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提高QFII投资额度上限和增加开立资金账户便利,增加QFII运作便利,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中.国.证.券.网 .马.婧.妤 .孙.霖)
证监会:QFII持股上限从20%提至30%
持股上限从20%提高到30%;允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证监会昨日就《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对QFII资格要求、投资范围与持股比例等进一步松绑。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未来,证监会将继续加快QFII资格审批,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提高QFII投资额度上限。
据了解,本次《规定》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降低QFII资格要求,扩大投资范围,并放宽QFII持股比例限制等。
具体来看,为体现鼓励境外长期资金进入我国资本市场的政策导向,《规定》拟降低QFII资格要求,将资产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如养老金、主权基金等的经营时间由5年降为2年,证券资产规模由50亿美元降为5亿美元。
在增加QFII运作便利方面,《规定》将允许QFII为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开立证券账户,并通过修改相关规定,满足QFII选择多个交易券商的需求。
同时,在目前已经允许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础上,《规定》还将扩大其投资范围,允许QFII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监管层还放宽了QFII持股比例,将所有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限制由20%提高到30%,单个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限制不变。
为加快QFII资格审核,《规定》还明确QFII资格申请文件的电子提交方式,并简化了申请资格文件的要求。
由于部分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规模巨大,目前我国10亿美元的QFII额度上限难以满足其投资需求。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以大型养老金和主权基金为代表的多家机构投资者,在获批QFII资格后,仍在积极申请增加投资额度。
据透露,证监会将继续加快QFII资格审批,并将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提高QFII投资额度上限,增加QFII开立资金账户和运作的便利性,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上.证 .马.婧.妤)
证监会:基金专户将取消投资比例限制
证监会昨日召开新闻通气会,修改多项基金管理办法。拟允许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非上市股权、债权、收益权等资产,取消投资比例限制,一对多不再限制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人数;拟取消内资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49%的规定,取消对持股5%以下基金公司股东的审核;拟推出发起式基金,推动基金产品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
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松绑
本次修订《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从拓宽投资范围、取消投资比例限制两方面拓宽了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修订后将允许基金管理公司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方式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上市股权、债权类资产、收益权类资产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取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单只股票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20%以及投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10%的限制,使得基金公司可以根据产品特点和客户需求自行约定投资比例,设计更为灵活的产品如投资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资产管理计划。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严格风险隔离,《试点办法》要求基金公司必须成立子公司才能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修订后证监会还将进一步放松管制,具体包括取消关于费率管制的规定;优化申购赎回频率的安排,增加了为单一客户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为多个客户设立的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计划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除外的豁免性条款,满足特定客户现金管理和短期理财需求;允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转让;放松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人数限制,不再限制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人数。
基金托管银行范围将随着本次修订而扩大。在保留强制托管制度的同时,证监会对托管机构不再做具体要求。在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将可以选择没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作为托管行。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内资基金公司股东
持股上限拟取消
在本次公开征集意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内资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49%的规定被取消。
据介绍,修改草案拟要求基金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该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得经营与基金公司相同或类似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对目前主要股东持股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的,拟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实施前持股比例已经达到或者超过50%的,不适用此项规定,但在原有持股比例基础上增持股权或股份比例的除外;《管理办法》修订实施后,申请设立的公司应当符合此项规定的要求。
在修改草案中,对持股5%以下基金公司股东的审核拟取消。据介绍,此举是为了便利民间资本进入基金行业,健全资本约束、推进股权多元化,为今后专业人士持股以及基金公司上市预留法律空间。主要股东的持股锁定期也拟由1年延长为3年,同时,取消股东出让股权未满3年不受理其设立基金公司或受让股权申请的限制。
此次修订还拓宽了境外股东的范围,将境外股东应当具备的资产管理经验从主要管理公募基金的经验拓宽到具有管理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方面的经验,以更好地顺应未来我国基金公司专业化投资的需要。
此外,上述负责人还透露正在考虑推动保险公司设立基金公司试点。
铺路发起式基金
《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则为推出发起式基金做了法律上的准备,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上述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继续放松管制,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动基金产品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
第一项修改是为将来实行基金产品注册制预留空间。删除第六条第8项的规定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满足:前只获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经生效。据了解,目前实务中已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请,本次修改系为实务中的多通道审核制度提供依据。
第二项修改是为推出发起式基金预留空间。修改《运作办法》第十二条,增加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证.券.时.报 .刘.璐)
证监会拟推发起式基金
据证监会网站信息显示,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向社会公布《关于修改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的修改是为推出发起式基金做法律上的准备,从而引入基金管理的内在约束机制,促进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基金公司及管理层与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持一致,更好体现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本次修改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一是修改《运作办法》第六条,为将来实行基金产品注册制预留空间。删除第六条第8项的规定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满足:前只获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经生效,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请,为现在实行的多通道审核制度提供依据。
二是修改《运作办法》第十二条,为推出发起式基金预留空间,增加: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的表述。
该负责人还介绍了《运作办法》征求意见的情况。本次修改共收到10家机构14条意见(包括8家基金公司、1家证券公司和1家律所),主要分为3类,一是放宽基金公司固有资金、高管和基金经理的投资范围,允许其投资ETF、封闭式基金,该项工作正在同步进行。二是要求降低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或锁定期限。三是推出发起式基金操作方面的问题。此外,还有一些文字表述上的调整。
该负责人表示,《运作办法》修改后,证监会将继续放松管制,深化基金产品审核市场化改革,改进审核机制、简化审核程序,减少审核内容、增加审核透明度,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动基金产品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