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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盛赔偿首批六案正式开庭

加入日期:2012-6-20 6:36:22

   记者 余以墨

  2012年6月18日下午,股民施某等6人诉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赔偿案首批6起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上午进行了该6起案件的证据交换,这些案件均由上海新望 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代理,涉及股数145000股,涉及金额565802.67元(含2010年10月26日己初次开庭的袁某二案)。

  由其他律师代理的同类案件亦会于六月下旬七月上旬分别开庭审理。

  公司信披不实 股民损失惨重

  2010年5月8日,ST东盛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20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该公司2002年至200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和银行借款事项,涉案金额合计近27.7亿元。

  对此,中国证监会对ST东盛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高管进行了处罚。2006年10月27日,东盛科技刊登公告予以停牌,10月31日,东盛科技刊登《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公开承认公司存在重大财务差错。该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导致股价连续5个交易日跌停,股价从公告前一交易日的12.74元,一直跌到了11月7日的6.03元,投资者损失惨重。

  宋一欣律师认为,对于上述虚假陈述行为,东盛科技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而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东盛科技的行为也有无可推卸的责任,理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律师推算,凡在2003年4月15日至2006年10月26日期间购买东盛科技股票,并在2006年10月31日(含该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并遭受损失的,都可以参加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东盛科技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依法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时效从2010年5月8日起至2012年5月8日止。

  时隔一年半后正式开庭

  2010年7月22日,股民袁某等二人诉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赔偿二案已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两案涉及34100股,起诉金额合计为47654.83元。这是中国证监会对东盛科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首起案件。2010年10月26日上午,股民袁某等二人诉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虚假证券信息纠纷赔偿案在西安中院第一次开庭,之后的事实证明,该次开庭是带有试验性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未达成任何和解。庭后不久,2011年2月21日,西安中院对袁某等二人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宣布此二案中止诉讼,理由为:该案存在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时隔一年半后的2012年6月18日,搁置的案件才终于迎来再次开庭,而这也算是案件的首次正式开庭。股民施某等6人诉东盛科技虚假证券信息纠纷赔偿案首批6起案件在西安中院正式开庭。

  ST东盛承认虚假陈述但应部分免责

  庭审中,宋一欣律师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东盛科技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东盛科技的虚假记载行为十分明显。表现为:向外违规借款、对外违规担保与虚假陈述,东盛科技属于虚假陈述中的不正当披露,即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2003年4月15日东盛科技2002年年报发布之日至2006年10月31日东盛科技刊登《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之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则为2006年10月31日。从揭露日起62370000股流通股累计成交量达到100%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为2006年11月14日。投资者的损失,系依司法解释的规定算出,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

  至于知否存在系统风险,以及系统风险对案件影响的问题,宋一欣律师表示,以系统风险因素抗辩投资者的起诉,虽是上市公司的权利与抗辩思路,但其需要举证证明系统风险的存在,并且证明投资者的亏损系由系统风险导致。

  被告代理人王建平律师承认公司的虚假陈述揭露日有两个:2006年7月14日与10月31日。他认为,由于存在系统风险因素,东盛科技应予部分免责。

  此次庭审,原被告双方未达成任何和解。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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