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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不必夸大谴责令的作用

加入日期:2012-6-2 8:35:45

  近日,深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严重违规行为的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李安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这是创业板开办以来第一起被公开谴责的案例。该案例也因此受到舆论方面的极大关注,甚至被认为是创业板退市新规首次发威。
  一直以来,由交易所作出的谴责令之类的纪律处分,都被认为是豆腐处分,不伤及当事人皮毛。对这种谴责令,市场通常是不屑一顾,留作交易所自娱自乐。
  而这次深交所对振东制药的公开谴责之所以引人关注,关键在于创业板退市新规将谴责令与退市联系在了一起。根据今年4月2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在终止上市情形中,新增了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深交所3次公开谴责的情形。这就使得深交所发布的谴责令具备了震慑力。毕竟作为上市公司来说,谁也不愿意被终止上市。
  因为遭受谴责而招来退市的厄运,因此,对于深交所的谴责,上市公司及市场参与各方就不能不予以重视了。不过,即便如此,市场也不必夸大谴责令的作用。虽然谴责令有可能引发上市公司退市,但这种厄运上市公司方面是很容易化解的,最后上市公司因为谴责令而退市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正如俗话所言:一双筷子容易断,十双筷子断就难。谴责令能招来上市公司退市的命运固然不假,但这不是某一次谴责令就能达到的,而是需要上市公司付出努力,要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深交所3次公开谴责才能成功。如果上市公司不想退市的话,大可不必如此努力。比如在某一年遭到深交所谴责后,第二年做一年的好孩子,这样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深交所3次公开谴责的可能性几乎就不存在了。实际上,在中国股市有史以来的20多年里,还没有哪一家公司享受过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深交所3次公开谴责的待遇。
  而且,作为深交所来说,也不能为了达到让某家公司终止上市的目的而滥用公开谴责。毕竟监管的目的不是让公司退市,而是要解决问题,让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比如对振东制药的公开谴责,关键是要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作为监管部门需要拿出相应解决问题的办法。并且就振东制药关联方占款一事来说,作为会计事务所、保荐机构、独立董事来说,是不是也没有尽到职责呢?因此,在公开谴责上市公司的同时,是不是也该把他们拉出来垫背呢?实际上,只有追究各方责任人的责任,才能促使他们各尽其责,并最终杜绝关联方占款事件发生。这较之于一味谴责上市公司要有意义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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