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水利部日前印发了《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水建管函〔2012〕245号),部署全系统开展《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通知指出,各级水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条例》。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招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加强《条例》的学习,进一步提高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规范招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评标专家要重点学习《条例》有关评标纪律和评标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增强客观公正评标的自觉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行业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评标专家和国有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专门集中培训,并将《条例》学习纳入培训和考核内容。
通知要求,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清理范围包括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到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职责分工,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水利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同时,要结合水利实际,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向牵头部门提出清理建议。对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清理工作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等上位法,切实维护招投标规则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和地方保护。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通知强调,各级水行政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强化执法意识、加大执法力度,健全监督机制、创新管理模式、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按照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建立健全行业监督管理与市场综合管理分工明确、密切协作、运行有序的工作机制;要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并公开信用信息,健全奖惩机制。来源水利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