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日前汇编整理了《近期投资者关注热点50问》,并于5月29日开始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投资者保护”频道发布,供投资者参考。
5月29日、31日,《近期投资者关注热点50问》第一、第二期分别发布,其他热点问题将在今后一个阶段分期陆续发布。昨日证监会解答的热点问题主要涉及未来一段时期证监会的工作重点、2012年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债券市场有哪些新产品可以推出、发行改革中如何保护小投资者权益、如何落实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等。
证监会表示,2012年,证监会计划取消约40%的行政审批项目,最迫切的任务是深化发行体制改革,完善发行、退市和分红制度。
证监会表示,国债期货经过长期的精心准备,也有望在不久的将来推出实施。此外,已对地方政府、发债企业和中介机构做了初步调研,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方案,将认真研究,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市政债、机构债发展。
对累计净利润为正数但未分红的公司情况,证监会派出机构前期已进行了调查摸底,将督促公司充分披露其未分红的具体原因、未分配资金的用途和预计收益、实际收益与预计收益不吻合的原因等信息。对未按承诺比例分红、长期不履行分红义务的公司要加强监管约束。
今年拟取消40%行政审批项目
证监会表示,2012年,证监会计划取消约40%的行政审批项目,最迫切的任务是深化发行体制改革,完善发行、退市和分红制度。
4月28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着力完善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二级市场的协调健康发展。
首先,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其次,明确发行人与中介机构、询价对象等的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三,提高了网下配售比例,同时明确了网下向网上的回拨要求,体现了重视中小投资者参与新股的意愿。第四,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旨在帮助中小投资者更加准确、深刻地判断发行人的风险。
证监会表示,新股高价的后果造成市场生态恶劣,从最基础的层次上扭曲了市场结构,“牛短熊长”就成为必然,这种高价发行现象世所罕见。今后重点从增强买方定价约束、加大承销商定价责任、提高股票流通性、加强对定价行为的监督等方面,完善定价机制,抑制“三高”、恶炒新股等现象。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否会取消审核制并走向注册制,证监会表示,实行哪种制度并不是问题的核心。关键在于如何界定政府监管机构、交易所平台和其他市场中介的职责和义务,如何保证企业能够完整、准确、充分地披露相关信息。实行注册制的市场,有些审查比我国严得多、细得多。
证监会应该进行合规性审查,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主体均应归位尽责。近期,证监会重点从增强买方定价约束、加大承销商定价责任、提高股票流通性、加强对定价行为的监督等方面,完善定价机制,抑制“三高”、恶炒新股等现象。
严惩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证监会表示,今后,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上市、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依然要加大打击力度,发现问题要更快处理,丝毫也不能手软。同时,证监会拟制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诚信监督约束,目前该《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内幕交易是各国市场监管中面临的共性难题。查办内幕交易案件,涉及的主体和账户数量多、分布广,尤其是证明违法犯罪者知悉、传递内幕信息的难度很大,查证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由于上市公司分散于各地,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衔接上也存在不少困难,除地方保护主义因素外,也存在执法机构缺少专业人员的问题。
证监会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持打防结合,充分发挥已有的综合防控体系的作用。此外,有些制度安排也可能需要借鉴国外的一些有效做法。比如在一些国家,和解制度在内幕交易查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调查者接受监管部门的执行措施,但既不承认也不反驳相关指控。这样既能提高监管实效,使受损害的其他投资者相对迅速地获得赔偿,也能产生足够的惩戒效应。
国债期货有望不久推出
证监会表示,债券市场需要进一步加大创新力度。比如发展高收益债,目的是弥补债券市场制度空白,更好满足社会多元化投融资需求。
国债期货经过长期的精心准备,也有望在不久的将来推出实施。国债期货对于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套期保值和化解市场风险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崛起,商品期货市场也正在迎来又一个繁荣兴旺的春天。
证监会同时正在研究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作为公司债的一个种类,它包含高收益债的市场需求,但又不局限于高收益债。发行此类债券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改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工具和途径。
证监会已对地方政府、发债企业和中介机构做了初步调研,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方案。此外,如市政债、机构债等,也有利于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分散银行体系风险。监管部门将认真研究,积极创造条件,推动这两类债券产品的发展。
调查摸底盈利未分红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属于公司自主决策事项,只有董事会和股东会才有权决定是否分红。监管部门将在充分尊重上市公司自主经营的基础上,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建立持续、清晰、透明的决策机制和分红政策。具体措施包括: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好利润分配相关信息披露;澄清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相关立场和态度;引导上市公司明确股东回报规划;降低上市公司与分红相关的操作成本;加强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决策过程、执行情况以及信息披露的监督检查等。相信这些举措将起到积极作用。
对累计净利润为正数但未分红的公司的情况,证监会派出机构前期已进行了调查摸底,将督促公司充分披露其未分红的具体原因、未分配资金的用途和预计收益、实际收益与预计收益不吻合的原因等信息。对未按承诺比例分红、长期不履行分红义务的公司要加强监管约束,帮助企业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观念,持续推动企业完善其公司治理。 (来源:21世纪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