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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加入日期:2012-5-6 11:08:26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广西政府法制网和自治区政府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在5月28日前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该《征求意见稿》拟定,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同时,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自治区政府另行确定。自治区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适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拟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即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车船税。以下情形除外: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购置的新车船,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车船税。

  《征求意见稿》拟定,对1.0升以下乘用车仍然维持60元/年的最低税额标准;排气量在1.6升至2.0升(含)中小排量的乘用车拟定为420元,比原来提高了60元;排气量在4.0升以上排量的乘用车拟定为4500元,比原来提高了4140元。对商用中型客车,对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等,税额标准按照《车船税法》规定税额幅度的中上线确定,基本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来源: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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