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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改革再祭重拳 大幅超募须重审 证监会释疑

加入日期:2012-5-31 7: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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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证监会:优先审核西部地区企业IPO申请
  证监会明确新股发行定价市盈率适用四原则
  证监会细化新股定价 全面释疑四个为什么
  IPO发行市盈率超行业25%且大幅超募须重审
  证监会:重点监控九大操纵新股利润手法
  证监会:市盈率超25%新股出现三种情况将重审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再祭重拳
  IPO新政发威 新股发行市盈率接近腰斩
  
   证监会:优先审核西部地区企业IPO申请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30日表示,将在IPO审核中优先审核西部地区企业,均衡安排沪深交易所拟上市企业审核进度。证监会同日发布的《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行业市盈率比较口径为发行人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存在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募投项目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的资金需要量等三种情形的,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该负责人介绍,新股发行改革中,有关存量发行等配套措施将于近期公布。发行人作为IPO财务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确保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据介绍,西部地区为国家规定的12省市区,此外,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和吉林延边地区企业比照西部地区执行。
  优先审核西部企业IPO申请 均衡安排沪深两所审核进度
  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拟调整IPO企业审核安排,缓解排队时间过长问题。按照现行做法,首次公开发行企业审核工作,实行全部申报企业统一排队,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完备情况,对于具备条件、进入后续审核环节的企业,依照顺序安排审核进度计划。实施新的审核工作机制后,西部企业优先审核,均衡安排沪深交易所拟上市企业审核进度。
  该负责人介绍,2011年度,证监会共支持西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达780.68亿元。其中,核准18家西部企业分别在主板、创业板市场首发上市,募集资金为154.97亿元;核准49家西部地区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总募集资金为625.7亿元,其中16家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融资215.2亿元。
  从占比角度来看,2011年,全社会IPO总额为2824.65亿元,西部地区企业首发上市融资额占全社会IPO融资总额的5.48%。目前拟在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中,西部企业有66家,占9.66%,与中东部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此外,沪深两市申报企业也存在不均衡现象,319家拟在主板上市的在审企业中,拟在沪深两市上市的企业分别为92家、227家。
  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近年来,证监会稳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在全部上市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比超过50%。
  其中,主板上市公司中,民企占30.06%,中小企业板中,民营企业占76.18%。创业板的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占95.92%。
  明确行业市盈率比较口径 大幅超募将重上发审会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日前向各保荐机构下发了《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行业市盈率比较口径,要求发行人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应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按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指引进行分类的行业市盈率,具体应选择发行人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进行比较。在发行人计算发行市盈率时,可采用两套计算方法:按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经营业绩计算;或按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基准日前12个月的经营业绩计算。按后者计算的,需由申报会计师出具审阅意见。
  《通知》规定,发行人、保荐机构需对发行定价合理性及风险性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披露。发行人根据询价结果拟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召开董事会对发行定价进行讨论确认,分析并披露定价的风险性因素及其相关影响,主承销商需对发行定价的合理性以及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披露。
  《通知》明确了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会后重大事项情形。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发行监管部门将按会后重大事项的监管规定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一是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募投项目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的资金需要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二是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按预估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三是发行人存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规定的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事项。
  《通知》规定,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则上发行人需补充盈利预测并重新询价;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但对定价的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同样需要重新询价。
  发行人为信披第一责任人 须确保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证监会30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提出,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财务报告的会计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的披露责任,确保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意见》针对当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提出九个方面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发行人应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和毛利率分析,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存货的真实性和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相关中介机构应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利润操纵。
  该负责人表示,证券监管部门将建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并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还将根据各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构成违法违规的,证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券.报)


  证监会明确新股发行定价市盈率适用四原则
  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三种情形之一的,发行监管部门将按相关监管规定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记者从中国证监会了解到,近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向各保荐机构下发了《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以加强对新股发行定价过程的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促使市场参与各方切实履职尽责,合理定价,理性参与。根据通知,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三种情形之一的,发行监管部门将按会后重大事项的监管规定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这是继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之后,又一项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措施。
  《通知》对新股发行定价的相关事项从四方面进行了明确,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
  首先是明确了行业市盈率比较口径。《通知》要求发行人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应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按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指引进行分类的行业市盈率,具体应选择发行人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进行比较。在发行人计算发行市盈率时,可采用两套计算方法:按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经营业绩计算;或按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基准日前12个月的经营业绩计算。按后者计算的,需由申报会计师出具审阅意见。
  其次是明确发行人、保荐机构需对发行定价合理性及风险性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披露。发行人根据询价结果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召开董事会对发行定价进行讨论确认,分析并披露定价的风险性因素及其相关影响,主承销商需对发行定价的合理性以及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披露。
  再次是明确了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会后重大事项情形。
  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发行监管部门将按会后重大事项的监管规定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该负责人说:一是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募投项目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的资金需要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二是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按预估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三是发行人存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规定的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事项。
  这里的大幅超过并没有量化指标,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包括大幅超过后发行人有没有相应的合理安排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该负责人说。同时,重新上会不存在排队,只要发行人准备好了,随时都可以安排发审会议审核。
  最后是明确了需提供盈利预测的情形。《通知》明确,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则上发行人需补充盈利预测并重新询价;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但对定价的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同样需要重新询价。(www.ccstock.cc) 


  证监会细化新股定价 全面释疑四个为什么
  新股发行指导意见,正朝细节化方向发展。
  针对指导意见中新股发行定价的四大具体操作细节,5月30日下午,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联合下发《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全面释疑新股定价中的四个为什么。
  PE比较口径:一个指标两套办法
  对于争议较大的行业市盈率,《通知》提出,应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按证监会行业分类指引进行分类的行业市盈率,具体应选择发行人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进行比较。
  计算发行市盈率时可采用两套方法:按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经营业绩计算;或按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基准日前12个月的经营业绩计算。后者需由申报会计师出具审阅意见。
  我们的目的不是要把发行价格压下来,而是要在跟行业市盈率比较时能够有更好更适合的可比基础。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而针对后者需要出示审阅意见的原因,该负责人指出,这是因为要对投资者负责。而审阅意见相对审计意见既要负责,但责任有限,这个力度是比较合适的。
  对于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市盈率25%的情况,证监会规定,发行人需召开董事会对发行定价进行讨论确认,分析并披露定价的风险因素及相关影响,主承销商需对定价的合理性及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披露。
  三情况重上会:量化标准待细化
  指导意见中的重新上会,触及了发行人与券商敏感的神经,但此前并未有具体规定,对此次证监会详细列出了三种触及重新上会的情况,解答了这个疑问。
  《通知》规定,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若存在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首先是按确定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募投项目中拟投入的募资需求量;其次是发行人按确定发行价计算的募资量,大幅超过按预估价计算的募资量,第三是相关文件中规定的需重新审核的事项。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对记者概括了上述机制:首先发行人要补充信息披露,做风险提示。再由证监会做出相关判断,把握其对投资者的判断是否有影响,如有影响,就会提交发审委重新审核。
  上述负责人还举例称,比如一家拟上市公司由于发行价高于预期导致超募,资金可能是用于补充流动性,或放在银行,对于实际经营、技术提升暂无实际用途,这就造成了风险,这些都要做充分揭示。
  这是以信披为中心的监管思路下的做法,主要是看披露内容会不会对投资者判断造成影响。其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中针对大幅超过界定仍无量化标准,有投行人士对此表示了担忧。
  上述负责人对此指出,大幅超过的界定具体结合发行人有无相应的合理安排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当有具体案例发生之后,我们会结合案例,再进一步完善。
  此前相关各方曾担忧,重新上会的周期不明,可能需要等待。对此,上述负责人解释称,首先会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信息。监管部门研究之后,如没有其他需要补充的,就可安排上会。
  这个没有任何需要排队和等待的情况,完全取决于发行人准备工作的情况。其指出,准备好了,就可以上会了。
  而针对何时需提供盈利预测,市场也并未明了,此次《通知》明确了两种情况下需发行人提供盈利预测。
  发行市盈率高于同业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则上发行人需补充盈利预测并重新询价;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但对定价的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同样需要重新询价。
  但如何界定不充分,《通知》并未明确。
  对此,上述负责人指出,有些事项很难完全量化。但具体操作中证监会将根据具体案例进一步细化。其同时强调,一方面,我们将不断细化这些标准;另一方面我们会有非常严格的决策机制程序,不能说个人看了之后,认为其不够细化就决定了,保证对每个发行人的认定是一致的、公平的。(.2.1.世.纪.经.济.报.道)


  IPO发行市盈率超行业25%且大幅超募须重审
  发行市盈率不超行业平均水平25%,已成新股发行定价难以逾越的一条红线。
  证监会昨日下发《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确定行业市盈率比较口径,对发行市盈率超行业平均水平25%的情况提出深入分析及披露风险的要求。同时规定,在发行市盈率超行业平均水平25%的前提下,如存在以确定价格计算大幅超募、确定价计算募资大幅超过预估价计算募资、存在规定须重审事项等三类情况的,须经补充信批后重上发审会。
  《通知》作为《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配套措施之一,着重明确了定价比照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操作性问题。
  在行业市盈率比较口径方面,《通知》要求发行人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按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指引进行分类的行业市盈率,并选择发行人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进行比较。
  发行人计算发行市盈率时可采用两套方法:一是按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经营业绩计算;二是按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基准日前12个月的经营业绩计算。按后者计算还需由申报会计师出具审阅意见。
  《通知》明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需对发行定价合理性及风险性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披露。发行人根据询价结果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召开董事会对发行定价进行讨论确认,分析并披露定价的风险性因素及其相关影响,主承销商还需对发行定价的合理性以及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为有效遏制三高、超募等问题,《通知》还规定了定价超行业水平25%须重审的三类情形,即若存在下述情形之一,将按会后重大事项监管规定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第一,发行人按确定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募投项目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的资金需要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第二,发行人按确定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按预估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第三,发行人存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所规定需重新提交审核的事项。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若定价超25%且存在上述三类情况之一,发行人须补充披露有关情况并重点揭示风险因素后重新上会,再次上会无需排队,只要补充材料准备完善即可。
  另外,《通知》还明确了需提供盈利预测的情形。包括发行市盈率超出行业水平25%的,原则上发行人需补充盈利预测并重新询价;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但对定价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亦需重新询价。
  该负责人还提醒新股投资者关注新股发行定价的各种信息,在认真阅读分析风险因素的同时审慎参与。(.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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