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苏容若 肖波
“目前两个交易所出台的退市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和美国退市制度的相似度很高,看得出监管层的决心和努力。但从整体来看,对退市公司可能存在的证券欺诈、虚假陈述等方面问题,司法救济还有所欠缺,感觉就像是一张拼图少了一块。”一位长期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从海外市场看,司法救济是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中概股掀起海外退市潮,一些计划从美国市场退市的中概股面临诉讼的消息不绝于耳。上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告诉记者:“在美国,一家上市公司每年遭遇一、二次诉讼是很正常的,而退市则会激化矛盾。一旦退市,引发诉讼的概率会成倍放大。同时,美国有一些律师专门做这方面的证券业务,他们研读招股书、年报,找出信息披露不实等违规的地方,然后主动寻找股东并为之代理诉讼。”而就国内的情形来看,我国目前虽不乏对证券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的法律规定,但在实务操作中,救济途径不容乐观。
对于投资者而言,虽说“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但对于出现了违规、欺诈等情形的上市公司,投资者权益仍然亟待司法救济。深交所研究员蔡奕博士曾撰文指出:“对于因财务或交易因素退市的上市公司,属于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的范畴。诸如因连续亏损或交易清淡而导致的退市,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并且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可以充分预见,世界各国的证券法和司法体制均不允许通过司法救济为投资者的正常投资亏损买单。在我国现行体制下,较有可能提起司法救济的退市情况为因公司违规、欺诈等法律因素导致公司退市的情形。”
据记者了解,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不乏在此等情形下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相关条款。如《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应承担的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起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11)》中也规定了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相关案由,其中就包括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
然而,要让这些法律法规条款充分发挥作用,仍需各方合力推动。“出于种种考虑,国内律师一般不太愿意参与证券欺诈、虚假陈述等诉讼,这样一来,诉讼资源、律师资源就比较匮乏。另一方面,投资者到法院起诉时,法院常以证监会已认定被告人违规为受理前提,从而在事实上造成了此类诉讼很难被受理。”前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告诉记者,要借鉴国外退市制度中的法律救济措施,不妨从司法层面、律师资源配置层面着手。
作者:苏容若 肖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