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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斩断新股发行利益输送链

加入日期:2012-5-25 7:04:21

  本报记者 包兴安

  自从新一轮新股改革强调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后,市场担心由于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存在实力上的巨大差距,同时引入的数量相当有限,受主承销商推荐的个人投资者会不会成为被操纵的木偶。而且,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完全可以借助这一规定,不经过公平公正的选拔,而将自己的一些“关系户”纳入进来,将还会使出发点很好的新规最终沦为利益输送的新工具。

  实际上,新规对此有所察觉,这次更有具体的有效的监管手段出炉。

  对询价中可能出现的“嫌低爱高”、利益输送行为,新《办法》加大了监管处罚措施。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责令其暂停3至12个月证券承销业务:提前泄露证券发行信息;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向询价对象提供除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在承销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与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方案不一致;违反相关规定撰写或者发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违反规定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向推荐的询价对象输送利益。

  新《办法》还规定,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示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向询价对象提供除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违反规定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前,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报价或申购股票,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节严重的;唆使他人报高价,限制报低价,严重干扰正常报价秩序。”

  华安财富管理中心(上海)副总经理石天方表示,此新政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加强管制,防止利益输送。如果定价太高,散户的利益将受到损失,所以定价协商要有相应的规范,此新政对承销商而言,更容易出现利益输送,所以,管理层要做好反纠机制,做好公平、公开、公正。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尤其是加大证券公司的处罚力度,这个方向是正确的,一直以来,出现发行违规,往往对证券公司只是谴责了事,不足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而36个月的业务暂停,将有效地对券商产生制约作用。

  此外,对于违规行为,《办法》规定证监会可暂停证券公司最长为36个月的证券承销业务。李大霄认为,本条款将拥有强大威慑力。

  证监会负责人此前表示,将加大对财务虚假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路演和“人情报价”的监管和处罚;加强对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的监管;加强对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交易所将重点监管涉嫌操纵新股价格的违规行为。

  证监会负责人表示,现阶段新股发行中的弊端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痼疾,除体制机制原因外,还有深刻的社会、文化和历史根源。因此,在深化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加强舆论宣传、风险揭示和投资教育,逐步改变目前存在的以“送礼祝贺”心态参与报价,以分享“胜利果实”心态参与认购,以“赌博中彩”心态参与炒作等种种不良习惯和风气。

  银河证券首席总裁顾问左小蕾提出,处罚力度是要让违法违规行为付出的代价大大的超过获得的利益,处罚到一罚到底。而对于中介机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一定要对称,甚至更加严厉。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表示,目前新股发行最核心的问题是利益共同体在推高股价,“像上市公司造假的问题,就是承销商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所等中介机构没有尽到责任,他们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新股上市时就已经没有投资价值了,中小投资者都是在其向内在价值回归时都被深度套牢。”

  他认为,新股发行链条上的利益共同体不打破就解决不了新股发行高价等问题,改革需从三方面推进,“一是发行制度问题,二是如何加强监管,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尤其是发行的审核方式、定价方式、询价和报价约束机制等,也就是说要杜绝所谓的人情报价,要实行按照三公的原则解决这些问题。另一方面要强调信息披露,对于虚假的信息披露要加大惩罚的力度,这个惩罚的力度不仅仅是一点经济上的处罚,一定要追究他的法律责任,比如能不能让他坐牢,能不能让他倾家荡产,而不是违规交易非法获利上亿然后付了几百万的公关费用就解决掉了,不能这样。”

  李大霄认为,证监会宣布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总的目的是为降低新股价格,若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能够有效降低新股价格,对二级市场将是重大利好,中国股市才有真正的希望。

  除此,证监会还加强了证券业协会对发行承销的行业自律管理。为充分发挥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办法》对证券业协会进行了授权。强调证券业协会应根据自律规则,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加强对发行定价过程的监管。下一步,监管部门将加强与证券业协会的沟通配合,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监管措施互动。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已经正式推出,监管部门将围绕询价定价、信息披露、风险评析和发行监管出台和修订一系列具体和规范化的监管制度。希望市场各方恪尽职守,归位尽责,进一步提高询价、定价行为的科学性,强化理性投资,促进培育和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更好地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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