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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光远:内幕交易知情人只含自然人符合国际惯例

加入日期:2012-5-23 12:23:19

  【导读】第一个内幕交易司法解释下个月开始实施,规定3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涉案金额50万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为什么只包括自然人不包括机构?证券交易成交额50万作为情节严重的界限,是否可能会有些低?

  中广网北京5月23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昨日(22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且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新的司法解释将从下个月开始生效。这部司法解释是最高法和最高检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只包括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即包括董事等高管、持股5%以上的股东、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等。对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类人: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另外,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下个月开始将会按照司法解释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社科院经济学博士马光远做评论。

  作为我国第一部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司法解释,目前该领域的犯罪现象到底有多严重?

  马光远: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头号大敌,每时每刻都在发生。我国资本市场由于处于转型期,制度、监管的完善需要走一段路,所以从我国资本市场产生的那天起,内幕交易就如影相随,而且在很多情况下都非常严重,严厉打击了资本市场吸引力。现在中国股指不论什么情况总是上不去,为什么呢?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包括内幕交易等等这类的违法行为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别人可以根据内幕交易一下子获得10倍,获了10倍以后把我们全套进去,所以大家对资本市场最大的信心关键,我认为一个切入点就是能不能把内幕交易真正的遏制住。之前讲过的零容忍可能是奢望,但是最起码不能宽容、纵容并且让内幕交易越来越严重,所以我认为司法解释本身意味着在监管的行政跟司法互动方面,又往前走了大大的一步,是非常有意义的。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内幕知情的人员只包括自然人,并不包括单位,这是为什么?

  马光远:我们把内幕信息交易一方面看成自然人的违法,上升到刑事高度把他看成自然人的犯罪,因为在一个单位里面,能够真正接触到内幕信息不外乎高管,不外乎相关的负责人,不外乎一个打文字的文秘等等,但并不是左右的人员。所以在整个内幕信息打击方面,只要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打掉,整个内幕信息就可以得到遏制。所以我认为这种规定本身既符合国际的惯例,也符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特点的。

  我们再来看一下它的界线,根据这一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证券交易金额在50万元以上以及内幕交易泄漏信息3次以上属于情节严重,50万元界线低不低?

  马光远:50万真的不高,如果每个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都50万,你想想我们那么多内幕交易,对整个资本市场的打击是非常大的,所以我认为50万的标准还是有点手下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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