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昨日发布,这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
三类人属非法获取 50万以上属情节严重
司法解释从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两个方面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作了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据介绍,司法解释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援引了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只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其中,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
根据司法解释,侦查机关需要通过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是否属于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同时没有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才能说明被告人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此外,为保障被告人的抗辩权,防止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对象被不当扩大,司法解释借鉴了成熟资本市场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规定了不属于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情形:一是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二是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三是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是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有助推进内幕交易民事赔偿
知名维权律师宋一欣表示,诚如日前本人预期的那样,这不是涉民事赔偿诉讼的司法解释,仅可解决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但客观上也有助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推进。我作为从事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十二年的律师,见证了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法制事业逐步向前的过程,在此刻,也衷心希望并呼吁最高法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使这类案件有法可依,早日给中国投资者以法律保障。此外,还有操纵股价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完善也是大家翘首以盼的事情
截至目前,仍在审判中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只有一例,即北京第二中院受理的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由于黄光裕及其妻杜鹃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处于诉讼中止的胶着状态。而在过去,法院受理过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皆因无法可依而失利。如南京中院受理的诉陈建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最终以撤诉而告终,北京第一中院受理的诉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以原告败诉而告终。这种情况的存在,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净化证券市场法制环境大大无益。希望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尽早出台,让投资者起诉时像虚假民事赔偿案例一样有法可依。宋一欣律师呼吁。
莫丽娟 投资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