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无意获取内幕不构成犯罪_证券要闻_顶尖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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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无意获取内幕不构成犯罪

加入日期:2012-5-23 8:12:40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该解释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

  《解释》规定了3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对于后两类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为保障被告人的抗辩权,防止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对象被不当扩大,《解释》也规定了交易具有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不属于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解释》中规定了窃听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如果无意中听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谈话而获取了内幕信息并进行交易是否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构成犯罪要看行为人主观上的动机和目的,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非法手段,如果只是股民无意中知悉了内幕信息,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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