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IPO不审行不行?至少在定价方面行。昨日,证监会公布新股发行改革的最新政策,规定IPO可不经路演直接确定发行价格,此举被业内认为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该项措施是在证监会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宣布的。会后,证监会向社会公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大幅提高了新股定价方式的灵活性,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
导读:
证监会修改发行承销办法:IPO可不询价直接定价
证监会:发行人与承销商可直接商定IPO发行价
证券发行办法将修改 新股发行定价可跳过询价阶段
证监会出台修订办法 发行定价多样化
证监会:鼓励创新定价方式
证监会:券商哄抬报价罚俸三年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重大突破 证监会松绑新股发行定价
证监会新政对市场的影响是长期的 短期或无刺激
李大霄:证监会应继续探索降低新股价格的更加有效办法
证监会修订并公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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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发行承销办法:IPO可不询价直接定价
最新一轮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正在衔枚疾进。
5月21日下午,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对外公布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事实上,本次《办法》的修订正是此前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在法规层面上的完善,而《办法》所针对的恰恰是发行和承销制度这一改革重点。
此次办法首先是针对《指导意见》涉及发行与承销管理的有关要求做了具体体现,使之进一步可操作化。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等《指导意见》内容均在法规层面得以确定。
而《办法》最引人瞩目的莫过于对定价方式的改变。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较之前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模式,此次《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了以询价方式定价,也可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
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也可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
这意味着,未来可能产生不询价、初步询价即定价等两种新的方式,即原有的两步走,可以改成在自主协商定价的一步走。
事实上,这使此前指导意见中对于询价阶段的趋严,呈现出放松迹象。对此,上述负责人指出,调整主要是为了放松行政管制,发挥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归位尽责。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负责人还指出,这是为了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但各方在创新时,应遵循事前报备原则。
静默期规范信披,单纯博价差被禁
放松的同时,规范性要求却在收紧,首当其冲便是对信披的要求。
《办法》增加了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今后在IPO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询价、打新行为的监管也进一步得以明确。《办法》明确了发行人、主承销商在推介、询价、定价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并在监管与处罚一章分别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提出,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将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
上述负责人指出,证券业协会将在自律规则中对促进网下合理定价进一步明确具体细则。
对于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如何执行行业平均市盈率25%规则的问题,《办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相关负责人介绍,证监会将会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2.1.世.纪.经.济.报.道)
证监会:发行人与承销商可直接商定IPO发行价
新股发行改革指导意见相关思路正逐步落地。
昨日,证监会公布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放宽对定价方式的限制并鼓励创新,允许发行人与承销商可不采用询价方式而直接协商定价;禁止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的机构产品作为配售对象,以加强询定价的过程监管。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发布《办法》是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的重要举措。此次修订内容包括使《意见》有关规定可操作化、明确信息披露规范性要求、加强询价定价过程监管、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当行为的监管处罚、加强证券业协会对发行承销的行业自律管理等五方面。
按照《办法》,发行定价的灵活性将大大提升,发行人与承销商将可创新定价方式。较之前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定价模式,《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既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再在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价格。
这位负责人表示,放宽对定价方式的限制,是为了发挥市场自主约束、归位尽责的作用。创新定价方式确定价格的,须在发行方案中详细说明,并在发行方案报证监会备案后刊登招股意向书。
《办法》还制度化地将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网下投资者拒于网下申购的门外。此举意在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抑制炒新、维护新股正常的交易秩序。
按照规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直接或间接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为确保条款落实,证券业协会还将在自律规则中对促进网下合理定价制定相应细则。
《办法》还将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扩至包括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的门槛,包括五年以上投资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同时,主承销商须严格按照既定的推荐原则、标准和程序进行推荐。为防止主承销商利用自主推荐权向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办法》专门明确发行人、主承销商与询价对象进行初步沟通不得以公开方式进行,同时不得透露预披露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对于市场关注度很高的如何执行行业平均市盈率25%规则的问题,《办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但这位负责人透露,证监会将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
另外,在强化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上,《办法》强调了机构投资者与公众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规定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公众进行推介时,提供的发行人信息内容与完整性须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保持一致。
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办法》引入了股票发行的静默期制度,并规定发行人与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片面夸大、淡化风险、美化形象、误导投资者。
在推动发行承销市场化的同时,对于发行定价中的违法违规及不当行为,《办法》也加大了监管和处罚力度,如证券公司在发行中存在虚假推介、以不当手段诱使他人报价或申购、以自有资金参与网下询价配售、唆使他人报高价、限制报低价等行为的,证监会可暂停证券公司最长36个月的承销业务。
《决定》还针对《意见》中已明确提出,但未在原承销办法中载明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该负责人表示,接下来监管部门将围绕询价定价、信息披露、风险评析、发行监管等出台和修订一系列具体和规范化的监管制度。同时《办法》对证券业协会进行授权,强调协会应根据自律规则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采取自律惩戒措施。下一步,监管部门还将加强与协会的沟通配合,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监管措施互动。(.上.证 .马.婧.妤)
证券发行办法将修改 新股发行定价可跳过询价阶段
证监会主席办公会5月21日通过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稿)》(编者注:修改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全文)并随后公布。相比原办法,此次修订对定价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
新办法规定,发行人与承销商经过协商,将可以自主决定定价方式:可以选择不采用询价方式,直接定价;采取询价方式的,也可以初步询价后,跳过累计询价投标阶段,即两步走改成一步走。
证监会表示,上述调整主要是为了放松行政管制,发挥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归位尽责。
同时新办法规定,单纯以博取差价为目的的证券投资产品,将不得作为新股配售对象。
针对一些网下投资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参与网下新股申购的现象,上述办法规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证券业协会将在自律规则中对促进往下合理定价进一步明确具体细则。(.一.财.网)
证监会出台修订办法 发行定价多样化
5月21日晚间,证监会网站正式向社会公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8号---《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改革发行和承销制度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决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进行了五个方面的修改。
定价方式多样化
在公布的新版《办法》中,证监会首先对《指导意见》涉及发行与承销管理的有关要求做了具体规定,使之进一步可操作化。首先,扩大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其次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并取消限售期。再次,为平衡网上、网下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在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定价能力的基础上,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在目前的新股发行工作中,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取消限售期,以及回拨机制等新规已经开始实施。而新版《办法》引起各方广泛关注的,则是明确提出提高了定价方式的灵活性,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
较之前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定价模式,此次《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强调公平提出静默期
借鉴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办法》明确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申请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证监会还提出加强了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以及加强了证券业协会对发行承销的行业自律管理。对于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如何执行行业平均市盈率25%规则的问题,《办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这位负责人介绍,中国证监会将会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成.都.商.报)
证监会:鼓励创新定价方式
证监会修订并公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5月21日,证监会宣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决定。《办法》明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等合法可行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修订一
提高定价方式灵活性
扩大了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同时对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提出了一定的条件,对主承销商利用自主推荐权利向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的行为提出了监管措施。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不低于50%,取消网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但规定询价对象与发行人、承销商可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持有期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修订二
明确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办法》对初步沟通、推介、询价的方式、披露信息的范围都做出了更加严格具体的规定。《办法》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修订三
制定针对性监管措施
明确了发行人、主承销商在推介、询价、定价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并在监管与处罚一章分别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规定证监会可暂停证券公司最长达36个月的证券承销业务。对发行人违反静默期规定进行宣传推介、通过其利益相关方违反规定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等行为,也有对应的监管措施。《办法》还对证券业协会进行了授权,强调证券业协会应根据自律规则,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加强对发行定价过程的监管。监管部门将加强与证券业协会的沟通配合,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监管措施互动。(.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