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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重大突破 证监会松绑新股发行定价

加入日期:2012-5-22 8: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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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券商哄抬报价罚俸三年
  5月21日,证监会正式公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多方面的修订,《决定》将于5月18日起施行。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办法》有一定的进步性,但仍是技术性的完善,难以对新股发行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办法》扩大了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不低于50%,取消网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并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
  对于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询价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办法》提出了明确的监管措施。例如,对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以虚假推介误导投资者,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报价或申购股票,以自有资金直接或者变相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或者唆使他人报高价,限制报低价,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证监会可暂停证券公司最长为36个月的证券承销业务。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表示,此次对于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如何执行行业平均市盈率25%规则的问题,《办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国证监会将会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总的来看,《办法》是针对新股发行环节的技术性的完善,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仍是细枝末节的修订,不会对新股发行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他认为,应当更加积极的推进各项配套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不能仅仅把目光放在新股发行制度上。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则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尤其是加大证券公司的处罚力度,这个方向是正确的,一直以来,出现发行违规,往往对证券公司只是谴责了事,不足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而36个月的业务暂停,将有效地对券商产生制约作用。
  而对于25%规则的规则,李大霄也有自己的理解。他表示,证券市场整体供过于求,因而市场低迷,但在局部的发行上,人为造成了资源稀缺的假象,导致了短时间内供不应求,抬高了发行价格。此次对于新股发行的改革,虽有效,不致命。应当实施总量控制,集中发行,集中上市的办法,这样就能彻底的改变新股发行价格过高的局面。他说。(.经.济.参.考.报 .吴.黎.华)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重大突破 证监会松绑新股发行定价
  IPO不审行不行?至少在定价方面行。昨日,证监会公布新股发行改革的最新政策,规定IPO可不经路演直接确定发行价格,此举被业内认为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
  该项措施是在证监会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宣布的。会后,证监会向社会公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大幅提高了新股定价方式的灵活性,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
  根据最新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而在此之前,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只有询价一种模式。对于以询价方式定价,《办法》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这项IPO新政迅速在业界引发涟漪。上海一家大型券商的投行人士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定价,《证券法》里其实早有明文规定,现在的改革实际上是意味着不用再询价,管制放松,从这个层面上说新规是有明显突破的。
  以后不用再跑三地路演了,可以不再考虑询价对象不足引发发行中止了。有业内人士对于新措施表现得非常兴奋,改革以后对主承销商的定价能力要求进一步提高了,也大幅降低了发行人的成本。
  北京一家知名券商的投行人士分析道,新政已经显现出发行体制向成熟市场体制过渡的趋势,证监会引导券商大力度创新的意图明确,也许下一步能够让券商有自主配售权。
  不过,也有市场人士对新规提出质疑,认为修改后的办法更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利益。IPO不用再强制询价,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自主协商等都是很大的进步。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本来就在一条利益链上,在给予两者更多自由度的同时,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则成为了一个问题。(.北.京.商.报)

 

  证监会新政对市场的影响是长期的 短期或无刺激
  新股发行改革再有新招,证监会昨日宣布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称发行人可与主承销商直接确定发行价。业内人士表示,这应该是一个比较大的改革,有利于降低IPO三高病症。但喜好打新的散户是否真有机会买到较便宜的新股尚存疑问。
  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要点
  扩大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但投资年限应该超过5年。
  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不低于50%,取消网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
  尊重网上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
  提高了定价方式的灵活性,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
  25%规则的问题,将会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
  承销商误导投资者或唆使他人报高价,限制报低价等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或面临最长三年的暂停承销业务。
  5月21日,证监会宣布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其中对新股定价的修改最引人关注,发行人可直接与主承销商协商定价。
  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也有具体要求
  修改后的《办法》对个人投资者参与一级市场询价也有具体要求,如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应当具备5年以上投资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证监会也对主承销商利用自主推荐权利向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的行为提出了监管措施。
  而吸引市场眼球的是,发行企业可以直接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新《办法》表示,除询价方式定价外,IPO也可以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而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对一些网下投资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的现象,《办法》规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书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还指出,IPO申请文件受理后至申请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企业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有关的推介活动。这就是所谓的发行静默期。
  这是一个比较大的改革,主要还是要看具体怎么落实。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对本报记者表示。有分析称,证监会此时修改《办法》,目的是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铺路。
  新政对市场的影响是长期的 短期或无刺激
  目前不少新股发行价还是很高,不过,有专业人士认为,随着未来新股发行改革逐步落实,一级市场价格有望合理化。
  这政策对市场影响是长期的,短期不会有刺激。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券商人士告诉记者。他分析指出,改革有望给一级市场定价降温,以前新股发行询价中,主承销商可以邀请很多机构,如果其他询价机构竞相报高价,发行人和承销商就有理由把发行价抬高。一方面企业募集到更多的资金,另一方面,承销商也可以拿到更多的保荐费。但如果只是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定价,募集资金应该就不会超出过多,比如集合募集5个亿,可能会超募到6亿。
  平安证券有分析师也认为,之前发行新股时,发行人要先向机构询价,然后再确定发行价,修改后的《办法》有助于平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利益关系,而且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定价,会使投资者更关注公司基本面,使过去机构定高价后逐步套现,由二级市场中小投资者埋单的情况得到缓解。这也意味着,未来一级市场有望降温,但是,偏好打新的散户是否真的能买到相对便宜的新股,还需要市场去验证。
  该券商人士还指出,如果募集资金总额下降,上市券商的收入肯定会减少,但不会对业绩构成明显的负面影响。(.广.州.日.报)

 

  李大霄:证监会应继续探索降低新股价格的更加有效办法
  新浪微博资料认证为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的李大霄5月21日在其微博称,证监会宣布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总的目的是降低新股价格,证监会管理层应继续探索将新股价格降低的更加有效办法。
  李大霄说:证监会宣布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评:总的目的是降低新股价格,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能够有效降低新股价格,对二级市场是重大利好,中国股市才有真正的希望。加上一个小建议,管理层还应该继续探索将新股价格降低的更加有效办法一直到真的下降为止。才算功德圆满。(.证.券.时.报.网)

 

  证监会修订并公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全文)
  5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向社会公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8号-《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改革发行和承销制度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决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进行了五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对《指导意见》涉及发行与承销管理的有关要求做了具体体现,使之进一步可操作化。(1)扩大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同时对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提出了一定的条件,对主承销商利用自主推荐权利向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的行为提出了监管措施。(2)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不低于50%,取消网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但规定询价对象与发行人、承销商可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3)为平衡网上、网下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在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定价能力的基础上,尊重网上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4)提高了定价方式的灵活性,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较之前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定价模式,此次《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二是明确了发行承销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强调了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办法》对初步沟通、推介、询价的方式、披露信息的范围都做出了更加严格、具体的规定,比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同时,借鉴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办法》明确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办法》还规定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片面夸大优势,淡化风险,美化形象,误导投资者,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成熟市场,一般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对证券发行进行公开宣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申请文件受理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但在主板发行中缺乏相关规定。本次《办法》修订时补充了这方面的条款。证监会还将在修改主板首发管理办法时增加相关规定。
  三是加强了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为体现《指导意见》提出的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监管的要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主承销商在推介、询价、定价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并在监管与处罚一章分别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针对一些网下投资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参与网下新股申购的现象,《办法》规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证券业协会将在自律规则中对促进网下合理定价进一步明确具体细则。
  对于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如何执行行业平均市盈率25%规则的问题,《办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这位负责人介绍,中国证监会将会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
  四是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加强对违法违规和不当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改革得以顺利推进、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对于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询价对象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办法》提出了明确的监管措施。例如,对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以虚假推介误导投资者,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报价或申购股票,以自有资金直接或者变相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或者唆使他人报高价,限制报低价,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办法》规定证监会可暂停证券公司最长为36个月的证券承销业务。对发行人违反静默期规定进行宣传推介、通过其利益相关方违反规定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等行为,《办法》也提出了对应的监管措施。
  五是加强了证券业协会对发行承销的行业自律管理。为充分发挥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办法》对证券业协会进行了授权。强调证券业协会应根据自律规则,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加强对发行定价过程的监管。下一步,监管部门将加强与证券业协会的沟通配合,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监管措施互动。
  这位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已经正式推出,监管部门将围绕询价定价、信息披露、风险评析和发行监管出台和修订一系列具体和规范化的监管制度。希望市场各方恪尽职守,归位尽责,进一步提高询价、定价行为的科学性,强化理性投资,促进培育和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更好地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引向深入。(.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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