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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劲爆看点 私募内部信息交流

加入日期:2012-5-22 17: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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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今日火线热点飙升内幕


温州法院出台30条意见保障金改创新 12股受益

  温州法院出台30条意见保障温州金改创新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1日向社会公布《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30条法律意见,旨在从法律层面保障温州金融改革创新。
  为切实解决温州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为全国金融改革积累经验,2012年3月,国务院决定在温州设立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批准实施《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使金融服务明显改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有为说,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不仅需要经济领域的积极作为,司法领域同样义不容辞,大有可为。
  此次出台的《意见》共分6大部分30条。《意见》要求准确把握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先试先行的政策精神,对有利于试验区建设,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措施,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应给予司法支持。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坚持公正司法、平等保护的原则,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的新型金融组织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平等竞争权的保护力度,确保各种金融市场主体在诉讼程序适用和实体处理结果上受到公平对待。
  《意见》还坚持鼓励创新、防范风险的原则。金融的发展需要金融创新,同时,也要特别注意,不受规制的金融创新,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因此,《意见》规定,在审判工作中需要妥善处理支持金融创新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对于影响全局的金融改革创新涉诉案件,法院更需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审慎地作出裁判,以确保金融安全。(完)
  关于为温州金融改革提供司法保障意见(全文)
  5月21日,温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30条《关于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民间金融秩序和实体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为推进民营经济与民间资本有效对接,推动金融改革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带来了历史性机遇。为贯彻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保障和服务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职能作用,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为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基本原则
  1、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挑战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准确把握司法价值取向,充分发挥司法政策导向作用,着力强化审判工作及审判延伸服务,为推动我市金融综合改革和区域金融创新,破解两多两难问题(民间资金多、投资难和中小企业多、融资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依法合规、重视政策。准确把握国务院批准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政策精神,坚持先试先行,对政府主导推进实施的金融综合改革措施和配套政策,以及民间和行业酝酿试验的金融创新模式,只要有利于试验区建设,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给予司法支持。
  3、公正司法、平等保护。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的新型金融组织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平等竞争权的保护力度,确保各种金融市场主体在诉讼程序适用和实体处理结果上受到公平对待,提振投资者信心。通过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金融环境,促进金融领域国资、民资、外资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4、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妥善处理鼓励金融改革创新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创新的司法环境,促进金融发展,同时注重金融创新的风险防范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预警制裁,特别是对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金融创新行为,其效力需要司法裁判确认的,要审慎妥善处理,维护健康的金融秩序和金融环境。
  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促进投融资环境的优化
  5、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依法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精神,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正当投资权益,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
  6、支持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发挥备案登记管理作用。依法保护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及入驻中心的有关机构登记、公证、结算、法律咨询等行为,依法确认权利人在中心备案登记材料的证据效力,引导民间融资备案登记,促进民间融资的阳光化和规范化。
  7、支持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发展,引导民间资本有序投资。妥善审理涉及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的创业投资纠纷案件,支持专业资产投资管理机构以参股、并购等形式参与民营企业的增资扩股和兼并重组,引导民间资本与优势产业实现良性互动,运用资本手段实现传统制造业的改造提升。
  8、保护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支持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各项政策和便利措施,推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稳步发展;依据境外投资、咨询主体系境内主体的管辖连结点,妥善审理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合同纠纷和境外投资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规范境外投资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的发展,推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服务体系的建立;平等保护对外投资主体的投资权益,引导民间资本在更广泛领域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
  9、化解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妥善审理涉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同纠纷案件,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后追偿案件的审判执行力度,降低担保机构经营风险。依法确认顺位抵押登记和金融机构向融资性担保机构转让主债权及相应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权的效力,促进抵押物协商作价机制的落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10、保障地方资本市场的培育发展,强化服务民间投资功能。加强服务产权交易中心司法措施的调研,保护企业产权、知识产权、技术产权、文化产权、排污权、水权、碳排放权、农村土地承包权和林地流转,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运作;依法支持扶持股权营运中心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和推动股权营运中心做大做强,依法引导、支持非上市公司在股权营运中心平台开展股份转让;依法推动股权质押登记和企业并购重组服务平台建设,为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相应的投资机会和退出通道。
  三、积极保障金融改革创新,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11、促进新型金融组织建立和发展。保护民间资金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或改制,维护民间资本发起或参股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的正当投资经营权益。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支持适当突破新型金融组织自然人参股比例,放宽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等举措。支持符合条件的治理结构好、风险防护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
  12、支持金融组织机构改革。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面向小微企业与三农的金融服务机构和各类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以及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规范开展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各类业务,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涉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的案件,依法支持农村合作银行升格改制、增资扩股,引导和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差异化、专业化发展。
  13、保障金融产品创新发展。关注金融创新业务涉诉问题,从司法层面加强对科技贷款、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商业保理等问题的调研,支持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保单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债权质押、涉农承包经营权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等业务的开展,并依法确认其效力。在审理金融创新产品涉诉案件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当遵循商事交易的特点、理念和惯例,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不宜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由,简单否定金融创新行为的效力。
  14、依法保护各类债券产品。妥善审理涉及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等纠纷案件;积极开展对中小企业发行抵押债券等问题的司法调研,支持小微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在债券发行中的作用,降低债券兑付风险和企业融资成本;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扩大直接融资的比例,促进民间资本与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的有效对接。
  15、保障保险市场规范发展。妥善审理涉农保险、责任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支持存款保险、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的开展。注重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服务保险创新产品的发展,对于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创新型保险产品,不轻易否定其效力。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尊重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保险行业规则及交易习惯,保护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保险利益。
  16、加强金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强对金融业务电子化和网络化进程中基础性金融技术知识产权,以及金融服务方法专利的司法保护,加大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新型金融组织自主开发的软件和数据库的保护力度。在案件审理中,注意金融法律和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衔接,通过对金融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激励和保护金融自主创新,提升金融业竞争发展能力。
  四、健全金融风险防控机制,优化金融改革法治环境
  17、宽严相济惩治金融违法犯罪。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保险诈骗、贪污、挪用公款、贿赂等犯罪,坚决打击插手民间借贷金融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其他暴力性犯罪,切实维护人身财产安全和金融秩序稳定。严格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等相关法律与政策界限,对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划清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妥善处理。
  18、妥善处理金融领域刑民交叉类案件。在审理涉及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民交叉问题多发的案件时,应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视情采取全案移送并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等处理方式。加强法院与政府间、上下级法院间、法院内部各部门间的协调沟通,以非诉途径、民事救济、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追赃发还等程序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9、妥善审理金融行政管理案件。切实发挥行政审判对金融行政管理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监督和支持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各种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创新发展。对政府在金融管理中的创新举措,只要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遵守正当程序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不符合金融改革政策精神,损害各类金融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以促进金融综合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20、完善金融审判征信体系。积极拓展完善金融审判与公安、国土、房管、工商、税务、金融、保险、证券、社保、邮政、电信等部门相关征信系统的对接机制。限制或禁止失信行为人融资、投资、出境、经营、置产、注册新公司等方面的行为,进一步推进信用联防机制的形成,优化金融综合改革的生态环境。
  21、加大金融债权司法保护力度。建立健全金融案件快立、快审、快执长效工作机制,加大金融债权司法保护力度,严惩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对部分企业在改制、破产中所存在的假改制,真逃债、假破产,真逃债现象,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密切协调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依法予以制裁,维护信贷秩序和金融安全。
  22、推进金融债务人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加强因金融债务引发的破产案件受理审理工作,依法规制申请破产前的偏颇性清偿行为。坚持甄别分类、差异处置、有保有破的原则,对有市场有前景的问题企业,优先采取司法重整、破产和解等方式,引入战略投资,依法豁免部分债务,以化解企业财务风险,实现资产重组、化危为机;对可淘汰、产能落后的企业及植物人企业通过破产清算有序退出市场。加强与政府主导、企业自主的资产重组工作的衔接,支持优势企业以兼并、重组、控股等方式延伸产业链并保持、扩大产能,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23、依法制裁违法违规金融中介行为。妥善审理违法违规提供投资、担保、典当、寄售、产权(股权)交易中介服务的纠纷案件,正确认定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打击各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或参与变相吸收存款、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经营和健康有序发展。
  24、发挥司法建议风险预警功能。建立健全新型金融组织法官联系点制度,健全与金融监管机构、各金融业协会之间的合作沟通机制,完善金融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和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向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通报市场行为中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突出问题,帮助查堵漏洞、防范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建立金融综合改革中的新类型案件及金融类大要案报告制度,特别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民间资本运作机构高管或股东的债务纠纷案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研判各类资本运作机构潜在风险,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完善金融审判制度,不断提升司法保障水平
  25、推行金融专业审判制度。设立金融审判庭,优化配置金融专业审判资源,对涉及金融机构的案件以及其它各类证券、期货、保险、票据、典当、融资租赁等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简案快审、专案专审、难案精审,不断完善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制度。
  26、建立健全专业陪审员和专家辅助制度。制定规范的金融审判专业陪审员遴选程序,组建由金融管理部门、高等院校金融法律专家、学者组成的金融审判专业陪审员队伍;成立金融审判专家咨询库,充分发挥金融实务专家在专业性强、案件类型新、社会影响大的金融案件审判中的专业咨询作用以及在金融审判前瞻性调研中的论证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具备一定资质的金融从业人员在金融案件审判中的专家证人制度。
  27、探索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整合解决纠纷的社会资源,支持仲裁机构依法开展金融纠纷仲裁,充分吸纳和发挥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的力量,加强联合调解、委托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提升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六、加强金融审判组织领导,确保司法保障实效
  28、强化金融审判组织领导。全市法院要结合金融改革实际,建立服务保障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专门领导机构,明确司法保障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方案、认真实施。要加强金融审判执行工作指导,分解任务,细化责任,做到层层落实,上下联动。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和推广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统筹协调全市法院司法保障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29、加强金融审判队伍建设。以专业化、精英化为目标,加快金融审判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专家型金融审判队伍的培养机制。通过加强与法学金融院校、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业务机构等合作与资源共享,聘请法学金融专家、金融实务人士授课、定期开展与相关金融机构和单位的学习交流等形式,加快培养既熟悉金融市场运作规则又精通金融政策法律的复合型司法人才,打造一支适应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胜任金融审判工作的专业化法官队伍。
  30、推进司法公信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不断提高金融审判公开程度和规范化水平。大力加强司法作风建设,维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社会形象。更加重视加强民意沟通,及时回应群众对司法保障服务金融改革发展的关切和需求,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不断提高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新.华.社 .裘.立.华)
  


  温州前四月民间借贷和金融纠纷案同比上升89%和101%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称,今年温州民间借贷和金融类纠纷案件呈持续高发态势。
  据介绍,2011年,温州法院民间借贷类案件收案12044件,标的近54亿元。而今年1至4月份,温州法院已收民间借贷类案件6510件,标的38.5亿元,民间借贷案同比上升近89%。
  2011年,温州法院金融类案件收案2564件,标的17亿元。而今年1至4月份,就已收案1851件,标的13亿元,金融纠纷案同比上升近101%。
  针对民间借贷、金融类纠纷案件持续高发态势,今年温州法院开展保护金融债权专项行动,加大对逃避金融债务打击力度;围绕金融改革司法保障确定了12个重大调研课题;并推动温州鹿城法院在浙江省率先成立金融审判庭;5月份,正式出台《关于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新.华.社 .裘.立.华)
  


  温州:坚决遏制民间融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
  温州中级人民法院21日出台的《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规定,在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方面,要坚决遏制民间融资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
  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有为说,基于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先行先试的精神,国务院12项主要任务和温州市委市政府实施方案均规定了许多金融改革创新的项目和举措。对此,温州法院积极从司法层面予以回应和保障。
  《意见》在这方面有许多规定:在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方面,要求坚决遏制民间融资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要依法保护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及入驻中心的有关机构登记、公证、结算、法律咨询等行为,通过依法对权利人在服务中心备案登记材料的证据效力进行确认的方式,充分发挥民间融资备案登记的作用,促进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
  《意见》在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方面,要求依法维护民间资本发起或参股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的正当投资经营权益;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还将对适当突破新型金融组织自然人参股比例,放宽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的举措予以支持。
  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方面,《意见》要求依法支持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各项政策和便利措施,推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稳步发展;妥善审理境外投资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规范境外投资咨询服务中介机构发展,推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服务体系的建立。(.新.华.社 .裘.立.华)
  


  关于为温州金融改革提供司法保障意见(全文)
  5月21日,温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30条《关于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民间金融秩序和实体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为推进民营经济与民间资本有效对接,推动金融改革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带来了历史性机遇。为贯彻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保障和服务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职能作用,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为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基本原则
  1、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挑战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准确把握司法价值取向,充分发挥司法政策导向作用,着力强化审判工作及审判延伸服务,为推动我市金融综合改革和区域金融创新,破解两多两难问题(民间资金多、投资难和中小企业多、融资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依法合规、重视政策。准确把握国务院批准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政策精神,坚持先试先行,对政府主导推进实施的金融综合改革措施和配套政策,以及民间和行业酝酿试验的金融创新模式,只要有利于试验区建设,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给予司法支持。
  3、公正司法、平等保护。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的新型金融组织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平等竞争权的保护力度,确保各种金融市场主体在诉讼程序适用和实体处理结果上受到公平对待,提振投资者信心。通过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金融环境,促进金融领域国资、民资、外资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4、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妥善处理鼓励金融改革创新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创新的司法环境,促进金融发展,同时注重金融创新的风险防范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预警制裁,特别是对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金融创新行为,其效力需要司法裁判确认的,要审慎妥善处理,维护健康的金融秩序和金融环境。
  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促进投融资环境的优化
  5、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依法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精神,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正当投资权益,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
  6、支持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发挥备案登记管理作用。依法保护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及入驻中心的有关机构登记、公证、结算、法律咨询等行为,依法确认权利人在中心备案登记材料的证据效力,引导民间融资备案登记,促进民间融资的阳光化和规范化。
  7、支持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发展,引导民间资本有序投资。妥善审理涉及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的创业投资纠纷案件,支持专业资产投资管理机构以参股、并购等形式参与民营企业的增资扩股和兼并重组,引导民间资本与优势产业实现良性互动,运用资本手段实现传统制造业的改造提升。
  8、保护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支持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各项政策和便利措施,推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稳步发展;依据境外投资、咨询主体系境内主体的管辖连结点,妥善审理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合同纠纷和境外投资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规范境外投资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的发展,推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服务体系的建立;平等保护对外投资主体的投资权益,引导民间资本在更广泛领域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
  9、化解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妥善审理涉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同纠纷案件,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后追偿案件的审判执行力度,降低担保机构经营风险。依法确认顺位抵押登记和金融机构向融资性担保机构转让主债权及相应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权的效力,促进抵押物协商作价机制的落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10、保障地方资本市场的培育发展,强化服务民间投资功能。加强服务产权交易中心司法措施的调研,保护企业产权、知识产权、技术产权、文化产权、排污权、水权、碳排放权、农村土地承包权和林地流转,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运作;依法支持扶持股权营运中心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和推动股权营运中心做大做强,依法引导、支持非上市公司在股权营运中心平台开展股份转让;依法推动股权质押登记和企业并购重组服务平台建设,为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相应的投资机会和退出通道。
  三、积极保障金融改革创新,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11、促进新型金融组织建立和发展。保护民间资金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或改制,维护民间资本发起或参股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的正当投资经营权益。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支持适当突破新型金融组织自然人参股比例,放宽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等举措。支持符合条件的治理结构好、风险防护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
  12、支持金融组织机构改革。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面向小微企业与三农的金融服务机构和各类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以及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规范开展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各类业务,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涉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的案件,依法支持农村合作银行升格改制、增资扩股,引导和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差异化、专业化发展。
  13、保障金融产品创新发展。关注金融创新业务涉诉问题,从司法层面加强对科技贷款、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商业保理等问题的调研,支持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保单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债权质押、涉农承包经营权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等业务的开展,并依法确认其效力。在审理金融创新产品涉诉案件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当遵循商事交易的特点、理念和惯例,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不宜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由,简单否定金融创新行为的效力。
  14、依法保护各类债券产品。妥善审理涉及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等纠纷案件;积极开展对中小企业发行抵押债券等问题的司法调研,支持小微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在债券发行中的作用,降低债券兑付风险和企业融资成本;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扩大直接融资的比例,促进民间资本与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的有效对接。
  15、保障保险市场规范发展。妥善审理涉农保险、责任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支持存款保险、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的开展。注重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服务保险创新产品的发展,对于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创新型保险产品,不轻易否定其效力。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尊重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保险行业规则及交易习惯,保护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保险利益。
  16、加强金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强对金融业务电子化和网络化进程中基础性金融技术知识产权,以及金融服务方法专利的司法保护,加大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新型金融组织自主开发的软件和数据库的保护力度。在案件审理中,注意金融法律和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衔接,通过对金融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激励和保护金融自主创新,提升金融业竞争发展能力。
  四、健全金融风险防控机制,优化金融改革法治环境
  17、宽严相济惩治金融违法犯罪。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保险诈骗、贪污、挪用公款、贿赂等犯罪,坚决打击插手民间借贷金融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其他暴力性犯罪,切实维护人身财产安全和金融秩序稳定。严格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等相关法律与政策界限,对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划清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妥善处理。
  18、妥善处理金融领域刑民交叉类案件。在审理涉及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民交叉问题多发的案件时,应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视情采取全案移送并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等处理方式。加强法院与政府间、上下级法院间、法院内部各部门间的协调沟通,以非诉途径、民事救济、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追赃发还等程序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9、妥善审理金融行政管理案件。切实发挥行政审判对金融行政管理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监督和支持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各种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创新发展。对政府在金融管理中的创新举措,只要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遵守正当程序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不符合金融改革政策精神,损害各类金融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以促进金融综合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20、完善金融审判征信体系。积极拓展完善金融审判与公安、国土、房管、工商、税务、金融、保险、证券、社保、邮政、电信等部门相关征信系统的对接机制。限制或禁止失信行为人融资、投资、出境、经营、置产、注册新公司等方面的行为,进一步推进信用联防机制的形成,优化金融综合改革的生态环境。
  21、加大金融债权司法保护力度。建立健全金融案件快立、快审、快执长效工作机制,加大金融债权司法保护力度,严惩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对部分企业在改制、破产中所存在的假改制,真逃债、假破产,真逃债现象,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密切协调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依法予以制裁,维护信贷秩序和金融安全。
  22、推进金融债务人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加强因金融债务引发的破产案件受理审理工作,依法规制申请破产前的偏颇性清偿行为。坚持甄别分类、差异处置、有保有破的原则,对有市场有前景的问题企业,优先采取司法重整、破产和解等方式,引入战略投资,依法豁免部分债务,以化解企业财务风险,实现资产重组、化危为机;对可淘汰、产能落后的企业及植物人企业通过破产清算有序退出市场。加强与政府主导、企业自主的资产重组工作的衔接,支持优势企业以兼并、重组、控股等方式延伸产业链并保持、扩大产能,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23、依法制裁违法违规金融中介行为。妥善审理违法违规提供投资、担保、典当、寄售、产权(股权)交易中介服务的纠纷案件,正确认定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打击各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或参与变相吸收存款、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经营和健康有序发展。
  24、发挥司法建议风险预警功能。建立健全新型金融组织法官联系点制度,健全与金融监管机构、各金融业协会之间的合作沟通机制,完善金融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和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向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通报市场行为中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突出问题,帮助查堵漏洞、防范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建立金融综合改革中的新类型案件及金融类大要案报告制度,特别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民间资本运作机构高管或股东的债务纠纷案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研判各类资本运作机构潜在风险,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完善金融审判制度,不断提升司法保障水平
  25、推行金融专业审判制度。设立金融审判庭,优化配置金融专业审判资源,对涉及金融机构的案件以及其它各类证券、期货、保险、票据、典当、融资租赁等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简案快审、专案专审、难案精审,不断完善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制度。
  26、建立健全专业陪审员和专家辅助制度。制定规范的金融审判专业陪审员遴选程序,组建由金融管理部门、高等院校金融法律专家、学者组成的金融审判专业陪审员队伍;成立金融审判专家咨询库,充分发挥金融实务专家在专业性强、案件类型新、社会影响大的金融案件审判中的专业咨询作用以及在金融审判前瞻性调研中的论证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具备一定资质的金融从业人员在金融案件审判中的专家证人制度。
  27、探索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整合解决纠纷的社会资源,支持仲裁机构依法开展金融纠纷仲裁,充分吸纳和发挥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的力量,加强联合调解、委托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提升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六、加强金融审判组织领导,确保司法保障实效
  28、强化金融审判组织领导。全市法院要结合金融改革实际,建立服务保障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专门领导机构,明确司法保障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方案、认真实施。要加强金融审判执行工作指导,分解任务,细化责任,做到层层落实,上下联动。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和推广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统筹协调全市法院司法保障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29、加强金融审判队伍建设。以专业化、精英化为目标,加快金融审判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专家型金融审判队伍的培养机制。通过加强与法学金融院校、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业务机构等合作与资源共享,聘请法学金融专家、金融实务人士授课、定期开展与相关金融机构和单位的学习交流等形式,加快培养既熟悉金融市场运作规则又精通金融政策法律的复合型司法人才,打造一支适应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胜任金融审判工作的专业化法官队伍。
  30、推进司法公信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不断提高金融审判公开程度和规范化水平。大力加强司法作风建设,维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社会形象。更加重视加强民意沟通,及时回应群众对司法保障服务金融改革发展的关切和需求,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不断提高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新.华.网)
  


  温州金融办:金改方案或月内下发 确定12主要任务
  温州金融改革实施方案的脚步更近了。
  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昨日在上海交大高级金融学院举办讲座时表示,国务院可能于本月正式下发《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自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并确定了12项主要任务后,温州市金融办曾表示,将加紧制订出台 《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浙江省已通过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方案实施细则。
  张震宇昨日透露,该征求意见稿共有18条,4张纸。前三条是讲目标和一些政策问题,最后三条讲组织和保障。核心在于中间12条:第一是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第二是加快新型金融组织发展,第三是大力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第四是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第五是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第六是创新发展金融服务与产品,第七是培育发展地方资本市场,第八是发展各类债券产品,第九是要扩宽保险服务领域,第十、十一、十二条讲信用体系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

  慎对民间资本设村镇银行
  为了这4张纸我们跑了半年多。张震宇说,目前正在逐步推动这12条核心内容的。
  张震宇透露,目前在温州集中有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局部民间借贷风波还没有完全消除;二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仍然存在。今年1-4月,温州新增银行贷款只有169亿元,远远少于去年同期;三是,商业银行现在的高收益与中小企业低利润之间存在矛盾。将针对这些问题推进改革。
  他说,重点工作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做大做强地方金融机构。除了温州银行以外,温州还有11家农村合作银行。他们将争取通过让这11家银行吸收大批民间资本,使它们成为地方性股份制银行。另外,温州金融办在要求银监会再给温州设立两个类型机构,租赁公司和信托公司。租赁公司有两类,融资性的和金融性的。融资类不需要银监会批准,金融类的需要。张震宇说,由于温州是消费性城市,还希望能引进金融消费公司,也需要银监会审批。
  目前,国内租赁行业两大阵营势力相当,其一是由商务部批准的中外合资及外资独资租赁公司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内资试点公司,其二是银监会监管下的金融租赁公司。国开行、五大行以及股份制银行中的民生、招行、光大、兴业均已开展金融租赁业务。
  二是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对于小贷公司转村镇银行的问题,张震宇表示了谨慎的态度。他说:国务院文件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一部分转为村镇银行。这并不见得是好事。民营企业家办村镇银行也并不一定就是突破。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由个人承担,村镇银行就需要一家银行来控股做兜底,否则会对社会产生影响。所以村镇银行由民营企业家来发起,我们还是要慎重。
  值得一提的是,在提问环节,对于征求意见稿中所提到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张震宇进行了解释。他说,这个机构是把项目找好,然后按私募的方式投,它的回报是固定的,(资产管理公司)拿1%的管理费。这个公司有一个突破,可有20%的短期拆借资金,来解决吃饭问题。募集的钱绝不会到公司自己的账户,而是到托管银行。
  让老百姓投资修轻轨
  张震宇还对民间资金进入基础设施建设作出进一步阐述。
  此前他曾公开表示,在这次温州金改中,政府计划拿出一些基础设施项目(比如轻轨S线),让老百姓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以股份形式进入,获得比银行利息更高的回报。
  张震宇昨日称,可以让政府出引导资金,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温州马上建轻轨,政府出资一半,另一半老百姓来出,让社各层次的人都有投资机会。张震宇说,温州现在7000亿元储蓄存款中,有3000亿元来自老百姓。如果3000亿元中有2%入股轻轨建设,就有60亿元,完全可以解决项目所需的资金。老百姓如何参与?他说,以一万元一股为单位让老百姓进行投资,一年以后可以退股,按照银行的贷款利率进行偿付。我估计买的人很多,特别是离退休人员。轻轨投资是要亏钱的,但我们计划学习香港,在轻轨站附近建立高档小区,以此实现盈利。
  首批中小企业私募债肯定在温州
  对于最快可能于6月推出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张震宇昨天表示,首批肯定是在温州,但目前的问题是条件要求太高。
  根据媒体披露的内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者有较高的门槛,其中包括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应该是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也能购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但要求个人投资者名下各类账户资产额总计不低于500万元,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
  这样的条件在发行时受到的限制就非常大,发行难度也非常大。张震宇说,制度的设定是有发债条件的企业不缺钱,没有条件的企业缺钱。
  此外,张震宇说发行中小企业债也存在风险:我们的中小企业到底行不行?我们现在选了16家企业,如果我把债券卖给你们,半年以后中小企业完蛋了,那找谁去?这个也是风险。
  张震宇认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细节还值得探讨。它的收益肯定是高过债券,高过银行贷款,但是千万不能高过民间借贷。高过民间借贷中小企业受不了,但仅高过银行贷款,我们发行人又觉得不过瘾。(.东.方.早.报 .金.改)
  


  吴敬琏不太看好温州金融改革
  据报道,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昨日在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创新中国高峰论坛上表示,不太看好温州金融改革试验,称此举如同病人吃阿司匹林、抹万金油。因为金融市场是全国性市场,单凭地方不好改变。
  此前的5月18日,温州市金融研究院、温州大学金融研究院以及温州大学金融学院同时挂牌成立,温州大学金融研究院和温州市金融研究院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当地媒体将其誉为温州金融改革参谋部,吴敬琏为顾问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副省长、温州市委书记陈德荣在当天的成立仪式上指出,温州金改试验区的获批是温州破解民间金融危机与民营实体经济困局的及时雨,温州市金融研究院要致力于立足温州,面向全国;研究为本,金改为用。
  吴敬琏昨日表示,他不像媒体那么看好温州试验,它当然有一定意义,但也是吃吃阿司匹林、抹抹万金油。他解释,地方金融创新是有限的,金融市场不可能画地为牢,如果非要如此无非是地方行政管制力量膨胀。
  他建议,大家更应关注郭树清新政。搞好全国性的证券市场,更加有意义,比如IPO发审制度可不可以不要,就值得好好讨论。
  对于深圳前海金融创新,吴敬琏则建议大家看远一点,放到粤港一体化的背景考量。一个区域性地区的发展,需要强有力的中心城市带动,在吴敬琏看来,广东的潜在优势是毗邻世界级城市香港,粤港一体化是转变广东整个地区增长模式的关键。
  但粤港一体化有很大的障碍,那就是一国两制导致粤港是两个不同的关税区,所以粤港一体化很大程度取决于中央。吴敬琏说,前海作为一个点,如果成功后进行经验推广,粤港一体化的阻力也会少很多。
  吴敬琏对于政府掌握资源并主导企业创新的模式表示不赞成。他认为,最近这一年多政府加强了自己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作用,取得了一些效果。可是效率太低,成本太高。
  吴敬琏表示,政府要去指定一个产业发展方向,指定一个技术路线,失败概率几乎是百分之百,惟一的办法就是放手让千家万户的企业,让千百万人去探索。其中总有一部分人成功,它的成功就能够带动整个产业、整个国家走向一个成功的道路。(.东.方.早.报)
  


  温州法院出台30条意见保障金改创新 受益股

  浙江东日(600113):
  浙江东日年报显示,2011年末货币资金9651.66万元,同比减少63.07%。据记者调查,浙江东日不仅发放委托贷款,其子公司也通过银行借过委托贷款,且买过银行理财产品,它究竟是有钱还是没钱呢?
  2010年6月,浙江东日旗下温州东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温州房开)与金可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可达集团)签订《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以3868万元受让金可达集团持有金华金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金狮房开)60%股权。
  2010年9月20日,金狮房开通过建银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向金可达集团控股的温州金鹿房地产开发联合公司1500万元的委托贷款,约定年利率均为10%,借款期限自2010年9月20日至2013年9月20日止。
  2011年3月3日,金狮房开又通过工行温州分行从温州市国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温州国投)获得4000万元的委托贷款;12月31日,金狮房开再次通过该行获得温州国投2000万元的委托贷款。截至去年12月末,上述两笔委托贷款实际分别获得2500万元和600万元,年利率均10%。
  一边高利率获得借款,一笔低利率贷给控股公司,期间利差当然是由浙江东日买单。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东日尚有不少资金交给银行理财。
  据其年报显示,浙江东日2500万元去年先后7次购买农行广场支行的短期理财产品,累计使用资金达1.75亿元,收益73.74万元。
  在一位券商研究员眼中,这是一笔不划算的买卖。目前,央行规定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3.5%,浙江东日如果将2500万元在银行定存一年,收益可达87.5万元,明显高于其反复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每日经济新闻)

 


  康恩贝(600572):三季报保持稳定增长
  公司是植物药专业领域的企业,在很多产品上具有独到的优势。2010年全年植物药收入达到8.46亿元;而2011年上半年也达到了4.13亿元,同比增长8%。公司在植物药领域的大品种主要有前列康、天保宁等。前列康是公司的主导产品之一,销售收入约为3亿元左右,是公司首批49个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产品。公司在入主江西天施康后,在中药领域中的规模优势进一步加强。天施康旗下主要品种有增视明(约1亿销售规模),肠炎宁(约1亿销售规模),夏天无(7千万左右规模)等。随着公司对天施康的营销队伍和策略进行整合调整后,天施康将出现一定的恢复性增长。
  化学药业务稳定发展公司的化学药业务主要集中在金华康恩贝公司,主要产品包括阿乐欣(阿洛西林钠)和金奥康(奥美拉唑肠溶胶囊)。2011年中报显示,公司化学药实现销售收入2.62亿元,同比增长15.93%。由于化学药品市场竞争比较激烈,而公司的产品多为普药,且多数药品均在各自细分领域有竞争对手,其在化学药的营销上并不具备多少优势。预计2011年化学药仍将维持平稳增长。
  投资建议:
  未来六个月内,给予大市同步评级
  预计公司11、12年实现每股收益为0.38元和0.39元,以10月21日收盘价10.03元计算,动态市盈率分别为26.29倍和25.88倍。中药行业上市公司11年、12年平均动态市盈率分别为23.23倍和18.87倍。公司目前估值水平接近行业平均水平,我们给予公司大市同步评级。(上海证券)


  浙江富润(600070):毛利和非经损益减少拉低利润
  面对纺织业成本上涨、毛利下降、竞争激烈的经营现状,公司积极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除纺织品和钢管的加工销售外,公司还涉足房地产开发、文化、投资等多个领域: 建筑面积5.36万平方米的诸暨市富润屋商办楼项目(100%权益) 计划2012年开工,2014年竣工;总投资约30亿元的诸暨长城国际影视网游动漫创意园开工建设(参股19%);宏磊股份(002647) 于2011年12月首发上市(参股1.52%);铜陵上峰水泥也正在上市筹划中(参股14.5%)。公司多元化投资初见端倪,未来几年将陆续进入收获期。
  盈利预测和投资建议:预计公司2012年-2014年每股收益分别为0.63元、0.47元和0.97元。尽管公司纺织和钢管加工销售业务短期难有突破性进展,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大股东于2011年12月正式被其管理层收购)有望给公司发展带来新的活力。相对看好公司纺织业的升级和多元化发展前景,首次给予增持评级,6个月目标价10.71元。(中信建投)
  渤海租赁(000415):2011年业绩符合预期,净资产收益率有所提升
  采用渤海租赁及皖江金融租赁分部预测法对渤海租赁进行盈利预测。我们预计皖江金融租赁2012年将开展租赁运营并产生盈利。
  考虑到中国租赁行业近些年整体高速增长及皖江地区经济特殊的发展机遇,并通过比较与皖江金融租赁规模相当的租赁公司2010年盈利情况,我们预计渤海租赁2012、2013年EPS分别是0.6元、0.8元,分别对应当前股价PE为17、13倍。(银河证券)


  浙江众成(002522):未来业绩增长取决于产品结构调整和新产能投放进度
  .坚持高端化差异化的竞争策略,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公司在国内率先开发出POF交联热收缩膜等高端产品,盈利能力明显高于普通膜。报告期内公司交联膜和高性能膜毛利率分别达到44.28%和39.27%,远高于普通膜的29.04%,公司的募投项目所建生产线可以实现3大类别的柔性化生产,未来高端产品的占比有望进一步提高。同时,公司积极加强市场的开拓,目前客户遍布6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内直销比例逐步提高到80%左右。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基本保持稳定,同比减少了1.11个百分点,为32.91%。
  2.市场开拓力度不断加大,未来新增产能消化问题不大。
  从地域来看,公司同时加大了美国、欧洲和日本的产品推广力度;从不同产品规格来看,目前公司9微米产品市场推广顺利,产品不断向薄的方向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司与客户的双赢。我们预计随着公司市场开拓力度的不断加大,下游需求的快速发展将保证公司未来新增产能的顺利消化。
  3.技术研发能力强,后续储备产品丰富。
  去年12月公司EVOH薄膜及捆扎膜两个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通过鉴定验收,在包装领域,EVOH制成复合膜中间阻隔层,可以应用在所有的硬性和软性包装中,终端需求巨大,捆扎膜主要应用于人民币的捆扎,目前公司在对造币厂的市场开拓方面已经取得进展。在研项目还有PVDC和BDF等高阻隔膜,主要用于食品包装和军工领域,发展前景广阔。其它一些新产品也处于研发阶段。
  4.产能不足成为公司快速发展的主要瓶颈。
  公司目前产品供不应求,设备处于饱和状态,由于生产线都是公司自身生产,新增产能2012年底才能陆续投产,但产品不断向薄的方向发展变相是增加了公司的有效产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产能不足的压力,但未来公司的业绩增长关键还在于新项目的投产进度。
  5.盈利预测与投资评级。
  预计公司2012-2013年EPS分别为0.68元和0.86元,按最新收盘价16.92元计算,对应的PE分别为25倍和20倍,维持推荐的投资评级。(华创证券)
  新海股份(002120):
  公司主要产品以外销为主。上半年,境外业务实现收入3.71亿元,同比减少2.86%,收入占比95.35%。报告期内,欧元债务危机导致欧洲经济复苏放缓,欧元大幅贬值,对欧洲市场带来较大影响;另一方面,日本正在制定打火机CR法规(Child Resistance Law,儿童安全法案),具体法规细节的不确定性致使日本客户下单较为保留。参照以往经验,美国和欧盟的CR法案都规定,一次性打火机必须安装防儿童开启安全锁,而我国绝大多数企业没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在这一技术壁垒面前无能为力。而公司由于拥有多个CR专利,并积累了一定的CR打火机制造和出口经验,在相关法律出台实施后,市场份额重新分配,订单有望向公司集中,且符合CR标准的打火机售价比普通产品高5%-10%,盈利能力较强,有助于提高公司产品的毛利率。我们对该法案对公司的影响报审慎乐观态度。报告期内,公司内销收入1805.26万元,同比增长16.73%。(天相投顾)


  哈高科(600095):参股温州银行4562万股,从概念上讲,是要紧跟浙江东日的,但走势相差巨大,这支股票到四季度末是无基金持仓的,抛开业绩,流通市值,套牢盘,敢死队等因素,今日股市网认为主要原因在于股价从4.46元开始,这轮涨幅有人刻意吸货,这次大手笔抛盘明显,虽然现在严格意义上的庄股几乎灭迹,但是不得不防,重点介绍这支股票,是因为今日股市网在4月5号的当天用剩下的资金,一大半买进香溢融通,当时未成交的买他,香溢融通6号卖出,结果赚十二点左右,哈高科只赚三四个点。但是反过来讲毕竞这次涨幅不大,后期还是要多留意。

  香溢融通(600830):公司有典当业务,近期调整以后是机会。
  新潮实业(600777):可结算项目少,一季度依旧亏损
  公司一季度没有新增储备,目前拥有在建在售项目建筑面积约215万平米,足够公司未来3-5年之用。公司2011年主要销售的是银和怡海.天越湾项目一期、慢城宁海项目一期、瀛洲宁海项目一期等项目,公司业绩预计会在未来两年逐步释放。
  盈利预测与评级:预计公司2011年-2012年每股收益为0.04元和0.09元,以昨日收盘价6.52元计算,2011年和2012年业绩对应的动态市盈率为163倍和72倍,维持中性评级。


  红豆股份(600400):拟与红豆集团、江苏红豆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无锡市锡山区阿福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公司拟出资5,000万元,占25%。


  罗牛山(000735):2010年04月22日,罗牛山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是经海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由民营上市公司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并联合其他3家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鼎立股份(600614):多元化战略显雏形,业绩11年开始释放
  投资亮点:1、公司是鼎立控股集团旗下唯一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可期:鼎立控股集团系一家以建筑、房地产、橡胶、医药为主,集贸易、服务业于一体的企业,总资产近百亿元。集团可为公司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业务支持。
  2、高尔夫花园项目2011年开始结算,将显著提升公司业绩:项目投资大、毛利率高、区位条件好。随着项目逐步进入结算期,预计公司2011年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均会有显著增长,毛利率也会有较大提升。
  3、业务结构多元化有助于公司业绩的稳定:作为一家以房地产业务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公司,在国家地产调控的背景下,公司通过加强橡胶、医药业务,介入农业机械业务等措施有效平抑了利润来源单一的经营风险。
  盈利预测与投资评级:预计公司2010-2012年的EPS分别为0.10、0.62和0.65元,以1月14日收盘价9.86元计算,对应动态市盈率分别为98倍、16倍、15倍。考虑到公司房地产为主、医药、橡胶、农业机械等业务为辅的多元化业务结构,我们首次关注给予增持评级。(新时代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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