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中国首部证券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6月起施行
最高法:《内幕交易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
内幕交易犯罪五年增十倍 证监会426条犯罪线索仅153条立案
泄露内幕信息超三次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最高法:获利十五万或成交额50万以上均属情节严重
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不属于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犯罪查处难度大
最高院披露黄光裕案内幕交易犯罪细节
最高院披露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中国首部证券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6月起施行
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议通过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首部司法解释。该解释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典型特征对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2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该司法解释有关情况。他表示,该司法解释共11条,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在内容上充分吸收了中外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又合理借鉴国外成功司法经验,旨在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准确把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发展态势和规律。
据了解,近五年来,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通过对有关案件的研究和分析,当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征:一是社会危害大。证券、期货犯罪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涉及投资者众多,严重危及资本市场运行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二是专业性强。资本市场关系复杂,技术手段先进,涉及证券、期货、法律、会计、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等诸多领域,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深的专业背景,熟悉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和信息技术。三是查处难度大。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3G通信等先进技术传递信息和意图,加大了事后取证的难度,导致实践中查办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数量与实发案件数量相差甚远。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历时两年调研后联合起草并审议通过该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三个方面的典型特征认定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一是时间吻合程度。即从行为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的时间吻合程度把握。所要比对的时间主要有以下三类:行为人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时间;资金变化时间;相关证券、期货合约买入或者卖出时间。二是交易背离程度。即从交易行为与正常交易的背离程度把握。正常交易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基于平时交易习惯而采取的交易行为;基于证券、期货公开信息而理应采取的交易行为。三是利益关联程度。即从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无关联或者利害关系把握。同时,为保障被告人的抗辩权,防止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对象被不当扩大,该司法解释借鉴成熟资本市场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规定了不属于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情形:一是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二是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三是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是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材料显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孙军工表示,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指导有关部门正确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增强资本市场监管力度,有效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国.际.在.线 )
最高法:《内幕交易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
(2012年5月22日)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解释》)的有关情况,并将公布黄光裕等非法经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单位行贿案和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两起典型案例。《内幕交易解释》共11条,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内幕交易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
一、《内幕交易解释》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也呈逐年增多态势。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
通过对近五年来司法机关查处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的研究和分析,与普通犯罪相比,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社会危害大。证券、期货犯罪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涉及投资者众多,严重危及资本市场运行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如在黄光裕案件中,被告人黄光裕作为中关村(000931)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重大资产置换、重组信息公告前,前后三次指令他人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4亿余股,成交额人民币18亿余元,账面收益近4亿余元。二是专业性强。资本市场关系复杂,技术手段先进,涉及证券、期货、法律、会计、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等诸多领域,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深的专业背景,熟悉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和信息技术。如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杜兰库是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原总会计师,凭借专业知识判断出重组对象,后又利用其通过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做出交易决定。三是查处难度大。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3G通信等先进技术传递信息和意图,加大了事后取证的难度,导致实践中查办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数量与实发案件数量相差甚远。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材料显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鉴于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成立了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2009年8月,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专设打击证券、期货犯罪专题工作组,专门负责推进打击证券、期货犯罪专项工作达成共识,并明确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制定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工作任务。历经两年多的调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起草了《内幕交易解释》初稿,并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和部分证券、期货案件高发、频发省市高级法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内幕交易解释》的主要内容
《内幕交易解释》旨在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内容上既充分吸收了中外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又合理借鉴了国外成功司法经验;既保证了合法性,又力求有所突破,准确把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发展态势和规律。
(一)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内幕交易解释》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援引了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以及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起草过程中,有观点提出,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发行人、上市公司的内部传阅文件获悉内幕信息,且较为典型,因此应当将该类人员明确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后经调研,该类人员仅是可能知悉而非必然知悉内幕信息,因而不宜在司法解释中一律直接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二)关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认定。《内幕交易解释》第二条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对于后两类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三)关于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内幕交易解释》第三条规定从以下三个方面的典型特征认定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一是时间吻合程度。即从行为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的时间吻合程度把握。所要比对的时间主要有以下三类:行为人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时间;资金变化时间;相关证券、期货合约买入或者卖出时间。二是交易背离程度。即从交易行为与正常交易的背离程度把握。正常交易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基于平时交易习惯而采取的交易行为;基于证券、期货公开信息而理应采取的交易行为。三是利益关联程度。即从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无关联或者利害关系把握。考虑到实践中还可能出现新的情况,《内幕交易解释》在本条规定了兜底项。
(四)关于不属于从事内幕交易的认定。为保障被告人的抗辩权,防止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对象被不当扩大,《内幕交易解释》借鉴成熟资本市场国家和地区的做法,采用列举表述加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不属于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情形:一是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已明确将该类行为作为禁止从事内幕交易的除外情形;二是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三是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是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五)关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内幕交易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鉴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比较复杂,《内幕交易解释》对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区分了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内幕信息形成的时间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计划、方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的形成时间是一致的;特殊情况下,要看交易主体对市场预期判断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由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对其行为所带来的市场影响具有较高的确信度,且该类人员往往是在重大事件、计划、方案、政策和决定形成时间之前就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以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的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六)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内幕交易解释》从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两个方面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内幕交易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4、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内幕交易解释》第七条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内幕交易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相关立案追诉标准保持了一致,并参照其他司法解释中普遍采用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比标准,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比确定为1:5。
(七)关于单位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就本罪而言,刑法对单位犯罪规定了单独的法定刑,即便对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不作区分,也可以实现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因此,《内幕交易解释》在定罪量刑标准上未区分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
《内幕交易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不断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大阶段性成果。它的出台,对于指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确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增强资本市场监管力度,有效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认真学习贯彻《内幕交易解释》的具体规定,确保《内幕交易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谢谢大家。
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文件条文
1.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
2.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知情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条【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八十五条
(十一)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做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十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三十五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内幕交易犯罪五年增十倍 证监会426条犯罪线索仅153条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将于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此类案件的查处难度很大,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鉴于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有关内幕交易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也呈逐年增多态势。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3G通信等先进技术传递信息和意图,加大了事后取证的难度,导致实践中查办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数量与实发案件数量相差甚远。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材料显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
最高法、最高检经历了两年调研,出台了此次公布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在调研过程中,关于如何定义内幕交易,哪些人员属于内幕交易的知情人员,都经过激烈的讨论。
争议一:谁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在起草过程中,有观点提出,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发行人、上市公司的内部传阅文件获悉内幕信息,且较为典型,因此应当将该类人员明确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后经调研,该类人员仅是可能知悉而非必然知悉内幕信息,因而不宜在司法解释中一律直接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目前司法解释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以及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争议二:道听途说算不算获悉内幕?
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如果有人无意中听到知情人聊天,获知了一些内幕,因此进行了交易,算不算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只是道听途说无意中获知不算犯罪。此类犯罪行为必须利用非法手段,而且主观上有罪过。
《内幕交易解释》第二条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对于后两类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人.民.网.李.婧)
泄露内幕信息超三次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泄露内幕信息超三次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规定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可认定情节严重。
解释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
最高法表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具有社会危害大、专业性强、查处难度大等特点。
该解释于6月1日正式施行。(法.制.晚.报.温.如.军)
最高法:获利十五万或成交额50万以上均属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将于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最高法规定,内幕交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最高法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议通过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首部司法解释。该解释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典型特征对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作出了明确规定。(财.经.网)
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不属于内幕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不属于内幕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为保障被告人的抗辩权,防止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对象被不当扩大,司法解释借鉴成熟资本市场国家和地区的做法,采用列举表述加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不属于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情形:一是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已明确将该类行为作为禁止从事内幕交易的除外情形;二是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三是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是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法.制.网.周.斌)
内幕交易犯罪查处难度大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存在查处难度大的特征。
据介绍,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3G通信等先进技术传递信息和意图,加大了事后取证的难度,导致实践中查办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数量与实发案件数量相差甚远。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材料显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
此外,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还存在社会危害大和专业性强的特征。社会危害大是指,证券、期货犯罪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涉及投资者众多,严重危及资本市场运行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专业性强是因为,资本市场关系复杂,技术手段先进,涉及证券、期货、法律、会计、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等诸多领域,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深的专业背景,熟悉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和信息技术。(法.制.网.周.斌)
最高院披露黄光裕案内幕交易犯罪细节
据人民网5月2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将于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并披露黄光裕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详情。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也呈逐年增多态势。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内幕交易解释》共11条,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披露:
被告人黄光裕,男,汉族,1969年5月9日出生,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被告人杜鹃,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原系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女份有限公司监事;被告人许钟民,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原系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2007年4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黄光裕参与了该项重大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决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龙燕等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由其直接控制。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光裕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310万余元,账面收益348万余元。
2007年7、8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指使他人以曹楚娟等79人的身份证开立相关个人股票账户,并安排被告人杜鹃协助管理以上股票账户。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黄光裕指使杜薇等人使用上述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13.22亿余元,账面收益3.06亿余元。
期间,被告人许钟民明知黄光裕利用上述内幕信息进行中关村股票交易,仍接受黄光裕的指令,指使许伟铭在广东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于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316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4.14亿余元,账面收益9021万余元。
被告人许钟民还将中关村上市公司拟重组的内幕信息故意泄露给其妻李善娟及相怀珠等人。同年9月21日至25日,李善娟买入中关村股票12万余股,成交额共计181万余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光裕等人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内幕交易成交额及账面收益均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黄光裕与被告人杜鹃、许钟民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许钟民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还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其中黄光裕系主犯,杜鹃、许钟民系从犯。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黄光裕、杜鹃、许钟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二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二亿元。以被告人杜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亿元。以被告人许钟民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亿元。(证.券.时.报.网)
(▲最高院披露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兰库,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原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总会计师。
被告人刘乃华,女,1958年4月29日出生,系被告人杜兰库之妻。
2009年3月23日,杜兰库与中电集团财务部主任张登洲到下属的十四所等单位考察。十四所所长罗群、十四所副总经济师鲍卫平向杜、张两人汇报了十四所准备收购南京地区股份制企业借壳上市的内容。3月29日,杜兰库回北京后,根据罗、鲍等人汇报的借壳公司的概况,通过互联网检索,得出唯一符合借壳条件的公司是高淳陶瓷。3月31日,杜兰库陪同中电集团领导参加十四所搬迁仪式期间,南京市政府领导就十四所收购重组事宜出面协调,使其确信十四所拟借壳公司为高淳陶瓷公司。次日回到北京后,杜兰库将十四所欲重组高淳陶瓷公司的信息告知其妻刘乃华,双方均同意购买高淳陶瓷股票。4月2日,杜兰库通过其个人账户买入21000股高淳陶瓷股票,后逐步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分别转入其所操控的亲属的股票交易账户。2009年4月2日至4月20日间,杜兰库单独操作买入高淳陶瓷股票累计223000股,交易金额1542185.52元,获利2470351.38元;杜兰库、刘乃华共同操作买入高淳陶瓷股票累计137100股,交易金额966946.91元,获利1739692.46元。
刘乃华获悉信息后,还将高淳陶瓷公司计划重组的信息泄露给赵丽梅等人(均另案处理),赵丽梅等人先后买入高淳陶瓷股票累计784641股,获利12019744.91元。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兰库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了内幕信息,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被告人刘乃华从其配偶处获悉内幕信息,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杜兰库、刘乃华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且成交金额与获利数额均为巨大,两被告人构成内幕交易的共同犯罪。刘乃华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且情节严重,还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杜兰库在内幕交易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乃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杜兰库、刘乃华在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杜兰库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百二十五万元;以被告人刘乃华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百二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