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段海涛
由最高法、最高检审议通过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昨(22)日发布,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首部司法解释。
当日,“两高”公布了黄光裕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和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等两个典型案例。
“这是涉及内幕交易的第一个司法解释,是对过去司法实践和行政实践的总结,有效弥补了证券法的不足,有利于内幕交易犯罪的查处。”国内证券界知名维权人士、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律师,22日向经济导报记者表示,尽管客观上有助于民事赔偿诉讼的推进,但他更希望最高法尽快出台涉及民事赔偿诉讼的司法解释。
弥补“短板”
证监会的相关材料显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近5年来,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在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多、社会危害日益增大的态势下,专业性强、查处难度大等问题也逐渐显现。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3G通信等先进技术传递信息和意图,加大了事后取证的难度,导致实践中查办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数量与实发案件数量相差甚远。
据证监会稽查局人士透露,几乎所有查办的内幕交易案件中,嫌疑人都矢口否认。在行政调查期间,证监会可以使用一些客观证据,但是到了刑事司法调查和审理阶段,对证据的要求就要高得多。
内幕交易的危害日益突出。比如在黄光裕案件中,被告人黄光裕作为中关村(000931)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重大资产置换、重组信息公告前,前后3次指令他人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4亿余股,成交额达18亿余元,账面收益近4亿元。
鉴于此,“两高”历时两年调研后联合起草并审议通过该司法解释。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共11条,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期待出台有关民事赔偿解释
导报记者注意到,该司法解释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3个方面的典型特征,认定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
一是时间吻合程度,即从行为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的时间吻合程度把握。所要比对的时间主要有3类:行为人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时间;资金变化时间;相关证券、期货合约买入或者卖出时间。二是交易背离程度,即从交易行为与正常交易的背离程度把握。正常交易主要体现在两点:基于平时交易习惯而采取的交易行为;基于证券、期货公开信息而理应采取的交易行为。三是利益关联程度,即从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无关联或者利害关系把握。
在司法解释出台前,证监会近期查处内幕交易的风声日紧,其网站上更是频频通报证券违法案件。证监会稽查局上述人士10日表示,证监会今年以来已经向公安部门通报了10起证券违法案件,这些案件均已被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在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被严打之际,股民及律师更期盼民事赔偿诉讼能向前推进。
“过去多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都因无法可依而失利,比如北京一中院受理的诉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等。目前投资者诉黄光裕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案正在审理,胜负如何仍未可知。”刘国华表示,这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净化证券市场法制环境并无益处,希望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能尽快出台,让这类案件有法可依。